陈瑾昆故居位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乡月亮村。
陈瑾昆(1887—1959),男,字文辉,号克生,1887年5月,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乡月亮村一个农民家庭。小时候家庭比较福裕,1908年在县高等小学堂毕业后官费赴日留学,入东京帝国大学,攻读法律专业,1917年学成归国,任奉天高等审判厅推事、庭长。次年,奉派去日本各法院考察司法。回国后,调任修订法律馆纂修、北京政府大理院推事、庭长,司法部参事等职。
1929年后,他因不满当局腐败、干涉司法审判,辞去参事、庭长官职,专任北京大学教授,兼任律师职务。1933年赴南京,任司法行政部司长。因不满当时政府专制独裁,仅任此职5个月,便不辞而别。
抗日战争爆发后,他陷身北平,不顾敌人的成胁、利诱,拒不为日伪政府做事,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5年8月20日发表《敬告国人书》。此后不顾国民党威胁,又多次发表文章和演讲,斥责蒋政权社会政治败坏,告诫国共两党,切不可同室操戈。
1946年5月中旬,毛泽东向陈瑾昆发出到延安进行考察的邀请。6月份10日,在叶剑英的安排下,陈瑾昆与教育家符定一飞赴延安。解放区热气腾腾,军民团结,上下一心的景象,使他耳目一新。返回北平发表《延安与张家口旅行记》。8月底,秘密离开北平,携眷转道张家口赴延安。在张家口,毅然发表《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一文,深受毛泽东的赞许。毛泽东致函称他的文章“义正词严,足以壮斗士之胆夺奸邪之魄”。10月由林伯渠介绍,中共中央书记处12月通过,成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1947年,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华北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任全国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委员。1952年任中央法制委员会法规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1953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并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建国初期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等法律起草和审定。
1959年5月,病逝于北京。
故居现存原始木质瓦房2间,与其使用者陈建刚新建砖瓦房1间相连。
陈瑾昆故居在陈瑾昆离开家乡后无人居住,于1950年土地改革运动中由最初的6间正屋、3个天井损坏至2间正屋,天井无法看清原貌。分配给陈云友后又在其旁加一间砖房与之相连,现由其子陈建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