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毛泽东同志于一九二七年三月通过对湖南五县的实地考察所撰写的材料。这份《报告》站在无产阶级立场,对农民群众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尤其是农会组织的建立与运作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和支持。透过篇中洋溢的高亢的革命精神,笔者拟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给以理性的分析,力图从中发现当时国家与社会在各自层面的运作及其相互关系,以求对伟人著作及中国历史有一更深入的理解。
一、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研究方向选择
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是目前中国乡村研究中常用的概念范式。社会学者张静将这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分析框架,区分为三个在实际运用中经常有所交叉的研究方向:“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说、“国家中心”说、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中的国家”说。市民社会标志着私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是同西方的市场经济体系以及自由、民主、人权等概念紧密联系的;中国古来即缺乏市民社会的传统,截至目前——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最乐观的看法不过是生成市民社会的雏形,因此以此方向来分析八十年前的中国实际确有不妥。“社会中的国家”方向注重关系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事件”过程,试图摆脱社会学传统的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此方向认识到“国家”与“社会”并非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在一定国家或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交错和融合,因此将之对立起来进行研究并不科学。但是,笔者认为,“社会中的国家”方向或曰“过程——事件”分析适用对象为较微观的具体的、个别的事件,对于《报告》中所反映的宏观叙事、由点及面的历史事实并不适用。“国家中心”说或曰“国家政权建设”说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双方此消彼长的博奕过程,以之来分析《报告》似乎更贴近于历史实际,所以笔者作出此方向选择。但是,与通常所理解的国家政权建设反映着国家向乡间逐渐渗透权力、由社会进行承受或与之对抗不同《,报告》中所反映的国家权力却朝着负向发展,这是在阅读时需要加以关注的。
二、《报告》中国家与社会的现实状况
中国自秦汉一统,为防暴君的极度专制而采无为的政治哲学,迥然不同于西方权力制约的制度建设。在这种消极的政治哲学的指引下,国家权力仅达于县级——县及以上的中央和地方官员由国家委派,而在县以下的广大乡村地区则处于一种权力的“盲区”之中。县以上的地区自由国家统一的制定法典加以规范,而在权力未曾涉及的乡村地区则更多的依靠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宗族规范等所谓的“民间法”指引。社会在缺乏国家权力有效渗透的情形下长期处于松散的状态,其于文人墨客眼中不过是理想的田园牧歌。因此,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体概括是“弱国家”、“弱社会”。
此种状况直至清末民初方有些许改变。各种版本的保甲制度以及晚清政府为自保所推行的地方自治运动最终促成权力下放到县以下,“从民国初期直至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区在行政法中被承认是最小的有效行政单位。”毛泽东的《报告》中证实了这一事实的存在。《报告》述明农会所做的十四件大事的第四件“推翻土豪劣绅的封建统治——打倒都团”称:“旧式的都团(即区乡)政权机关,尤其是都之一级,即接近县之一级,几乎完全是土豪劣绅占领。‘都’管辖的人口有一万至五六万之多,有独立的武装如团防局,有独立的财政征收权如亩捐等,有独立的司法权如随意对农民旅行逮捕、监禁、审问、处罚。”国家权力的下放有利于统一的政权建设,有利于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指导、救济并进而形成一个强大统一的国家。国家已经逐渐从历史的“弱姿态”中走出并向强势迈进,从长远来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处理正朝着有利的方向转变。但是,《报告》中农会的组织与运作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趋势。首先,打倒都团,“土豪劣绅把持的乡政机关,自然跟了倒塌,都总团总躲起不敢出面,一切地方的事都推到农民协会去办”;推翻县官老爷衙门差役的政权,“各民众团体(指农民协会、总工会、学生联合会等)的高见影响县长,县长总是唯命是从……承审员没有案子……县公署的承审员简直没有事做”。由上述的描述可见国家已被极大的否定,国家政权建设出现了很大范围的真空状态,国家的存在空间一再的被挤压;其次《,报告》通篇反映出来农会呈现出一种高昂的姿态和斗志,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公共事务等方方面面,大有将国家政权取而代之的倾向。社会高歌猛进,在同国家政权的力量对比中社会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此时表现为“弱国家”、“强社会”。
三、上述国家与社会的现实所具有的合理性与后果
湖南农民运动以星火燎原之势的迅猛发展,对于反帝反封建的中国革命运动,对于农民生存状况的改善和平等的实现,对于民主的制度和思想观念的树立,乃至于新的文化体系的确立都有着十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往往带来不良的影响。具体而言,这场农民运动所造成的国家与社会的现实的“两面性”有如下的表现:
首先,乡绅的革除意味着压迫的减轻,但政治双轨制亦遭破坏。以农会为组织形式的湖南农民运动将乡绅视为剥削阶级的代表,是压榨农民的罪魁祸首,必欲诛之而后快(在“政治上打击地主”这一件农会所做的大事中通过罚款、大示威、戴高帽子游乡及至枪毙的惩罚办法体现得淋漓尽致)。但是在革命的激情之下如此不问青红皂白、感情用事的做法实难另人信服。中国千年历史传统中乡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乡绅确为封建势力的代表从而对农民有着不同程度的剥削压迫;另一方面,乡绅成为中国独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枢纽,“是官府统治力量实施的工具,同时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和‘民’的代言人……从民的角度而言,绅士又是‘民’对付官府的代表,所谓‘作民望者绅也’”。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重建》一书中对之也有过十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绅士构成了中国双轨政治的支点——对于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而言,绅士是将国家权力达于普通民众的工具,是国家政权于县级单位终止后的辅助手段;对于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而言,绅士是将社会的意见与要求向上传达及至中央的始点。这种传统自古延至民国竟未有本质改变。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对于中国而言,若没有绅士阶层,则国家与社会将会严重的背离,而《报告》所反映的湖南农民运动的偏颇实际,在满足疯狂的革命冲动的同时势必造成国家与社会的断裂、近代与传统的割裂,极大的延缓了在传统基础上建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努力,贻患十分明显。
其次,农会的建立提高了农民的素质和对抗能力,但农会过大的权力又侵夺了国家的空间。社会自发产生出的农会组织,具有“内生”的成分“农民翻身当主人”,将农民组织在农会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从前自由散漫的民族素质,培养了普通民众参政议政的、当家作主的现代民主观念与作法。中山先生曾有感悟:近代以前的西洋社会,多数人没有自由,而昔日之中国人却可说是自由太多。中国人自由成了一盘散沙,梁漱溟先生一针见血的刻划出“西人所长吾人所短”的四点实际——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法治精神。而湖南农民运动的组织化运作可谓对症下药,必将对中国的未来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但是,受革命激情的影响,这一社会自发生发出来的组织无形之间扩大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其权力已达于极致;且不问由文化程度相当低的农民统领如此重大的权力是否合理,其权力运作并非对于国家的抗衡而是对于国家的排斥与全盘的否定,这将使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变得十分尴尬。国家与社会既应存在着相对立、相冲突、相抗衡的一面,又应当存在着相容让、相妥协、相融合的一面,而不应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完全的拒斥。
再次,具有了“民间社会”的外在形式,但其发展却令人失望。《报告》中反映出农会将农民组织起来,以一个声音说话,凭借会长或其他委员的协调共同参与到当地的公共事务中去,使得该组织已初步具有了“民间社会”的形式表征。所谓的“民间社会”,依照泰勒的解释,指一种社会网络,此网络由自主的、不受国家支配的团体组成。这些团体针对各种公共事务,将市民们凝聚起来。同时,这些团体的存在本身,或者其行动,能够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如果说在西方的“民间社会”是其历史自然发展的结果而为其民众顺理成章的接受,在东欧是作为列宁——斯大林模式的对立物而为其人民梦寐以求,那么在中国则为实现现代化、改变落后的局面至少是解决内忧外患的一个工具性标志。此“社会”若加以有效的指导与约束,对于社会的长远发展乃至于对于国家政权的建设都是大有裨益的——至少西方历史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我们中国本土性的“民间社会”在改变乡民传统的自由散漫的同时,亦明显的矫枉过正:“民间社会”的概念被极度的强化了,而在其本义上,即便是最强烈的表现亦不过是“能够有效的左右国家政策的方向”而非弃国家于不顾;所导致的后果同样是国家与社会划分的破坏,一为奉自决为准绳,极端的自决假共同意愿之名将国家吞并于社会;二为非政治化,驱使社会全力走向无政府状态,国家在这样的组织之下名存实亡。而且,在这样的观念和作法之下,由本“社会”中所生发的新的国家政权不可避免的走向了普遍意志国家的单一平面,自由的原则被实质的背弃。
综上,笔者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层面对《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略作分析,笔者本意并非对之横加指责,而只提供一个可能的视角,以防止误读;并期望通过分析进一步明了国家与社会、历史传统与现代的不可割裂,为此方面的理论研究提供些许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