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动态消息重大事件杰出人物革命文献研究评论文艺作品红色故址图片集锦影音作品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 理论研究
湖南农民运动中“左”的错误及其影响
梁尚贤

  建国以来,史学界对北伐时期的湖南农民运动,已多有论述。“文革”以后,一些论著对湖南农民运动中确实存在的“左”的错误,也有所论及。本文将对此略作分析。

  一

  湖南农民运动是在北伐胜利的有力推动下迅速发展起来的,1926年10月即进入高涨时期。与广东农民运动比较,湖南农民运动虽然发动较晚,但其高潮来得快,来得猛,是“急风暴雨”式的,斗争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大地超过广东。蓬勃兴起的湖南农民运动,形成声势浩大的农村大革命,空前猛烈地冲击着农村的封建秩序。但是不可否认,在斗争高潮中出现了一些过火的行动。与北伐前广东农民运动中发生过的某些“左”的错误相比,湖南农民运动“左”得更厉害,涉及面更广,影响更大,形成了一股不小的浪潮。

  湖南农民运动是在国共合作的特殊环境下进行的。国民党一方面在组织农会、建立农民自卫军和开展减租减息等问题上,对农民运动表示全力支持;另一方面又在政权、武装和土地三大问题上,对农民运动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说,北伐前的广东农民运动基本上没有超出国民党规定的范围,那么,这时的湖南农民运动已大大地突破了国民党的限制。

  在农民运动特别发展的湘江流域中部各县,农民推翻了乡村的团保制度,造成乡村中一时的无政府状态。农民协会不仅“参加乡村统治权”,而且取代政府,实行“农协专政”,执行司法行政大权,独裁一切,“农民协会遂成为一个农民专政的机关”。不但乡村的一切权力归农会,“并且已经进一步蚕食、干与县政府”,几乎所有的农民问题要交给农会,工人问题要交给工会,学生问题要交给学联才能解决,“而县政府则门可罗雀,简直等于一种装饰品”。这时的湖南,“统治权在城市确已转到工会,在乡村中确已转移到农民协会。因为工会与农会合作,如是一省中形成两种对峙的统治权——工、农两会的统治权和所谓省政府的统治权。但省政府的统治权仅是达到省政府所辖的各机关,而各机关并没有能力去执行政务,一定要由省政府函请工、农两会通告各级工、农会才能发生效力。”工会、农会“简直是当时第二政府,政府的命令非经过工农两会,简直无法执行”。这就完全突破了国民党关于农会不得干涉行政代替政府的规定。不仅如此,国民党关于农民自卫军不得超出自卫范围的规定也被突破了。湖南农民打击“土豪劣绅”的激烈行动,差不多都是由农民自卫军执行的。在农会势盛的地方,农军还主动夺取团防枪支。1927年3月以后,一些地方出现抗租不交抗债不还,以不交租不交息代替了国共两党一致主张的既减租减息又交租交息的政策;个别地方的农民自己动手没收土地,即以暴力手段把土地“从土豪、地主手里夺取过来”。这样一来,国民党要在“国民革命成功,国民政府势力扩张之后”,才能“遵先总理之遗嘱,设法解决土地问题”的规定,也被突破了。

  湖南农民运动在国共合作打倒北洋军阀的任务尚未完成、政权和武装力量主要掌握在国民党手中的情况下,过早地超越国民党的限制,单方面撕毁双方的某些协议,显然是不妥的。武汉国民政府是国民党领导、共产党支持的革命政权,在其治下,派共产党人当部长、县长都可以,唯独不许以群众团体“僭行政府特有的权力”,或形成第二政府,因为这“无异否认有国民政府之存在”,是国民党难以容忍的。农民自卫军打造千百万根梭镖都可以,唯独不许主动去夺取团防的枪支,更不用说执行自卫以外的行动;尽管团防是地主压迫农民的工具,也只能由政府下令收缴,农会加以协助。减租减息可以,不交租不交息就不行。至于在国民政府的眼皮底下,采取暴力手段夺取地主土地,就是孙中山、廖仲恺复活,怕也不会赞同的。这样做,从以后斗争的发展进程看,对国共合作、对斗争全局并没有带来有利的影响。

  除此之外,过左的地方还表现在:

  (一)阻止谷米出境。湖南连年有灾,每到青黄不接时,粮价暴涨,于是在农民已起来的一些地方,形成了一种平粜阻禁运动,谷米一概不准出境。这样,不但地主、商人不满,就是“大自耕农、佃农亦不愿此办法”,“政府催还田赋,地主即推谷卖不出,政府对此举亦甚不满意”。笼统的阻禁,“使农村经济不能活动,兼使丰收与荒歉的地方不能调剂。而且要卖出谷子的人,不仅是地主,连自耕农、佃农都有一部分在内,只要稍有余谷,就要换几个钱来用。农产物过于低价,与高价的工业品交换,农民损失,反是很大。所以笼统的阻禁,决不是农民的真正要求。”而且谷米一禁,政府收不到米捐,减少了税收。军粮的来源控制在农会手上,“军米出境虽有各军的护照,若没有省农民协会的护照是不能通行的”。这时武汉政府的第二期北伐正在进行,军粮卡在农会手上,也易引起前方军队的恐慌。所以“平粜阻禁是最惹人注意,说农协坏的一件事”,“因平价阻禁而引起政府及社会对农运之反感最甚”。

  (二)农民打击“土豪劣绅”“所取手段出于法律之外”。如不经政府批准、不依法律手续,农会自行决定对“土豪劣绅”实行殴打、游乡、罚款、罚酒饭、逮捕、驱逐直到枪毙。为了改变各地农会自行审判处决的状况,1927年1月制定了《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组织了省县两级的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由农民捉了“土豪劣绅”交给法庭审判,多一道手续,多一个形式。有的地方连这道形式都不搞,照样自行处置。至于何谓“土豪劣绅”,没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农会“动辄加人以反革命”的罪名。徐谦在谈到湖南农民运动时指出,“湖南一般小地主家中的谷被农运的人封了排吃,吃了不算,还要勒捐,勒捐不算,还要被指为土豪劣绅,令人无所措其手足,就是愿将田地完全交出,还不见得能脱身无累。”农会未能把土豪劣绅与“有土而不豪,虽绅而不劣者”区别对待。其结果,打击了可以中立的富农和小地主;把商人也当土豪,勒写捐款,“使小商人恐惧怨恨”。这种斗争“土豪劣绅”的做法,也是国民党所不能接受的。

  (三)强迫推行宗教道德革命。破除迷信观念,提高妇女地位,改良风俗习惯,本来是件好事。可是,农会却采取了脱离群众的强迫办法。“凡是农民运动发展的地方,则‘神’、‘菩萨’便倒霉。浏阳县农协的地址在文昌阁,一些农民不但毁坏了庄严的神像,而且要把一口大钟作犁铁;永丰的关圣殿观音殿,一些菩萨不知去向;沅江有一个区农民协会,强迫震化慈善堂的菩萨滚蛋,把庙址作为农协的会址。”农会“禁止坐轿,或反对穿长衣,婚丧用旧仪式即罚款”。用强迫手段铲除烟叶、禁止煮酒熬糖、禁唱花鼓戏、限制养猪数目、禁喂鸡鸭等。还有分配男女婚姻,强迫妇女剪发放足,如规定凡农协的妇女一律放足,严禁穿耳,违者罚款。就连坚决支持农民运动的国民党左派邓演达,也对农会“强迫六十岁的娘们放脚,捣毁祖宗牌位”的事不满,认为是幼稚行动。

  二

  对于农民运动中的过左行动及其危害,中共湖南区委是清楚的。湖南区委“自认现在农运的确是太幼稚”,并从1926年11月起,就采取了若干措施,“极力矫正同志幼稚的毛病”。

  (一)不准无限阻禁谷米。湖南省农民协会决定,“只准留一部分租谷以备荒月之平粜,不准无限制的阻禁”。湖南全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也作出决定,各地除留存部分租谷以备平民购食之用,“余谷一概任其流通”。尽管三令五申,阻禁问题“还是十分严重”。迫不得已,1927年1月16日湖南区委专门发出通告:“现在因各地阻禁平粜的结果,谷价日见低落,金融闭塞,自耕农、佃农等小资产阶级的农民,将有脱离农协之趋势。现在湖南的农民运动变成了一个贫农运动。这个运动如果不急谋救济的办法,在农村中要变成‘广东的三月二十日’,在农民中要造成巨大的反CP的空气,使农民运动发生绝大的危险。”区委要求省农民协会再发出布告,“要各地农协不要死阻禁,说明谷米应当流通”。

  (二)解决农会组织不纯的问题。1926年12月省农民协会发出布告,指出各处地痞流氓混入下级农民协会,“他们借着打倒一、二土豪劣绅,以取得幼稚少数农民的信仰,便强奸真实农民的意见,横行乡曲,任意指人为土豪劣绅,而乘机渔利,或借报私嫌。这种情形,假使任其蔓延,不早加扑灭,必引起一般乡民的误会。”“更给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一切反动派以绝大造谣中伤的口实,而形成反动势力的联合。这样一来,于农运前途,实在不堪设想。”布告规定对地痞流氓“应严加淘汰”。

  (三)禁止罚款捕人。湖南区委曾发出通告,“禁止农协罚款、捕人等事”。1927年1月27日,以滕代远为委员长的长沙近郊区农民协会发出布告,纠正乡村里“许多不法的事情”,整顿纪律和策略,提出不准借款、捐款、罚款,不准以农民协会名义吃是非饭,不准私擅逮捕,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等。

  (四)湖南全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提出:“农村中的迷信、宗教、伦理及道德观念,都是农业经济的反映,只有渐次的设法提高农村文化程度去除它,不必与它发生冲突。”

  湖南区委关于纠正“左”倾幼稚毛病的指示下达后,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情况一度有所好转。尽管在个别问题上处理不当,如清除混入农会的流氓地痞时,过分强调了“乡农协执行委员须绝对是耕田的农民”,不适当地采取了“洗会运动”的形式,以至有的地方采取捕人、关人的错误做法,不过这些很快就改正了。不能因为出现了这些偏差而否定纠“左”措施的正确与必要。但从1927年2月起,湖南区委经不起这股强大的“左”的浪潮的压力,不仅停止了纠“左”,而且自己也跟着“左”起来了。

  首先,湖南区委批评前一段纠“左”(如禁止罚款捕人、清除流氓地痞)是错误的,是“站到富农、地主方面而限制贫农”,要求“改变从前站到富农、中小地主方面限制贫农之错误观念”。认为农民采取的种种打击土豪劣绅的手段,“有些看起来好象太简单,太粗野,其实是革命手段”,是农民凭直观“创造”出来的办法,“完全是革命的行动”,应给以肯定和推广。这就既不承认过左,又不允许纠“左”。

  其次,对这时的农民运动形势估计过高,产生盲目乐观的情绪。湖南区委宣称:“湖南农民运动的发展,在乡村中的农民革命,已经将封建势力——土豪劣绅的势力摧毁了。”报刊上也声称:“封建政治与军阀政治的基础,即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已根本动摇”;“几个月来,农民已用戴高帽子、游乡、罚款等办法,将土豪劣绅的势力打得粉碎。”

  第三,对农会的力量和作用过分夸大。认为农村有了农会这种大型的群众组织足可以“推翻一切封建势力”,农会是“摧毁乡村封建势力最有效用之武器”。片面宣传农会已“建设了太平盛世的乡村”,过分陶醉于初步的胜利,甚至以为只要再用两三个月的功夫,给“农协专政”换上一个“乡村自治”的新招牌,农民群众就可以“预备接收一县政权”,再经过若干时间,就有可能“接收一省政权”。

  第四,不承认农会中有地痞流氓混入。把那些踏烂鞋皮的、挟烂伞子的、打闲的、穿绿长褂子的、赌钱打牌四业不居的游民(即流氓无产者),都美化成“贫农”,宣扬他们“天然地是这一革命的先锋”。甚至鼓吹“贫农专政”,说“农协中主持者多贫农”,农协专政“实为贫农专政”,农会则“是贫农专政的机关”。“而贫农最大多数是会党中的分子”,他们把持农民协会,由他们去实行“专政”,会把农民运动引到什么道路上去,是不言自明的。

  最后,对国民党中反对农民运动和怀疑农民运动的两派言论不加区别。把怀疑派的一些善意批评与反对派的恶意攻击混为一谈,一棍子打死。认为只有“那些代表地主阶级的人们”,才会“怀疑”、“不满意”农运,把他们的怀疑言论也看作地主阶级的反动“理论”而加以打击。在这种“左”的思想影响下,有人甚至提出“对于不革命者,我们也要将其打倒。因为我们革命向反动派、假革命派进攻,不革命者立在中间,阻碍进程。”这更失去中间势力的同情。

  湖南区委的转向,使农民运动中的过火行为越发不可收拾。4月以后,终于发展到没收某些北伐军官家庭的土地财产,没收士兵寄回家的钱,不但平分土地而且平分一切财产的地步。这样一来,国共两党的关系立即紧张起来。

  三

  湖南农民运动超越国民党的限制,出现某些过火行为,表面看,主要是农民和基层农会干部自发搞起来的,但如深究,农运之所以出现这种状态,有其更深刻的原因:一是国民党对农民的错误态度,引发了农民的过火行动;二是共产党部分领导人物的领导不力,指导不当,助长了农民的过火行动。

  北伐军进入湖南后,曾广泛宣传国民党的农民政纲。农民受到各种“红绿告示”的影响,对国民党和北伐军抱着很大希望。“农民好像是十分有把握似的承认国民党、国民政府是他们唯一的帮助者。在北伐军事行动的初期,湖南农民实行参战,其参战的唯一的原因,是相信在国民政府之下,他们才可得到解放。”共产党亦鼓励工农“向北伐军及国民政府要求其一切应得的权利”。经过一段时间,农民“觉得党人的宣传应该兑现了”。但国民党光许愿不兑现,使农民大失所望。“农民在此青天白日旗帜之下,所受的剥削还没有减轻一点”,“许多国民党内的官僚分子,依然是阳奉阴违”,农民觉得“单独或专靠着国民党或党军来帮助是不行的”。国民党没有实现自己政纲中改善农民生活的诺言以“使农民满足”,“政府的建设还不能赶上他们的希望”,“这些已经起来了的农民,自然只好直接起来解决”。农民“凭他们的直观”,看什么不顺眼就反什么,“不顾一切地干起来”。可以说,农民的种种超出限制的“越轨的行动”,是国民党对农民只利用不帮助的错误态度造成的,是客观环境逼出来的。

  对于这一点,武汉国民党中央也是承认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的《对全体党员训令》中说:“此次北伐胜利一段时期中,民众所得之利益,只有职业团体如工会及农民协会等组织之自由,其他生活上之利益,甚少实现。”三中全会的《农民问题决议案》中也说到,1926年10月国民党中央与各省市党部联席会议,曾通过多条关于改良农民现状的决议,在以后五个月中“联席会议议决在各地方没有实现,农民协会虽欲企图实现此等议决,而常遭乡村把持政权者之严厉拒绝或打击,政府与党部方面,因忙于军事行动,对于农民不能保障其组织,更不能给与积极的援助”。三中全会后,国民党中央在给广州政治分会和广东省党部及全体同志书中也承认:“本党关于农民问题的决议还没有真正实现出来;本党所指导的政府对于农民并没有切实的帮助。在各省及贵省,此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上次中央及各省党部联席会议之决议中没有一条是已经实现了的。”“在农会成立较久之各省,现在已发生了一种对本党不信任的倾向。”农民自发的过火行动,正是对国民党失望和不信任的一种强烈的反映。

  192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为夏斗寅叛变告民众书中也指出:“农民群众热烈的欢迎北伐军到来,希望能将他们从多年压迫奴役之下拯救出来。当中国国民党农民政纲颁布的时候,正是久经践踏的劳苦农民开始为新生命斗争的时候,他们见到农民政纲满腔燃烧着热望。于是自然表现出来一个革命运动。不过政纲实行的时期确实太延搁久了,农民焦急的等待着。在这个情景下之急促不谨慎的行为,实行上恐不能免。如果国民党能照着自己的农民政纲,按步就班的实现农民的要求,那么,农民运动中这些不幸的事实,或者不至于发生。”“所以想防止自由发展的农民运动,不能免的幼稚现象,唯有将中国国民党所规定农民政纲从速实施出来。”就是说,国民党的诺言要兑现,而且从速兑现,这才是防止和消除发生幼稚行动的积极的有效的办法。然而国民党却把幼稚行动简单归咎于农民运动本身,从消极方面制止和制裁幼稚行动,导致国共两党矛盾的加剧,最后必然走向合作破裂。

  湖南农民运动虽有共产党领导,但很薄弱。1927年1月湖南农会会员已有200万人,而农村党员只有1700余人,“这样一比较,一千人中还只有同志一人,又怎样去领导呢?”“各地农运县(农)协在我们手里,区农协间有我们的同志,乡农协没有人。我们的命令,只能到区而不能到乡”,党“不能打人群众中去”,无法掌握整个局势的发展,也难以克服农民中的自发倾向。面对这样一场大规模的农民运动,从中共中央到湖南区委,都没有做过认真深入的研究,没有提过明确具体的政策和策略的界限,以前有过的一些规定已跟不上变化了的形势;过火行为出现后,一时让纠正,一时又不让纠正,使“左”的错误愈演愈烈。

  共产党对湖南农民运动指导上的失误,主要表现在:

  (一)指导思想上,存在崇拜群众运动的自发性和狂热性的倾向。湖南很多地方的斗争,实际上是农民自发进行的。既是自发的,就难免过火。这时领导者不仅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用无产阶级的正确思想对农民加以引导,反而歌颂农民的自发性,主张放任农民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样干就怎样干。甚至认为农民自发搞的一切行动都是对的,过分也是对的。据说“革命当然不能不有过正的矫枉,因为不如此,连’枉’就’矫’不过来,更无法使他正。”按照这种“矫枉必须过正”的观点,革命就需要过分,过分才算是革命,而且越过分越好,似乎只有如此,革命才能迅速成功。这就为群众自发的过火行为提供了理论根据。一切过分的举动都被赋予了革命的意义,要求全党紧跟农民狂热的革命情绪,群众向“左”,党也要向“左”,以便全力支持农民自发的过火行动。

  (二)斗争策略上,任意扩大打击面。如鼓吹所谓“有土必豪,无绅不劣”,50亩田的叫土豪,穿长褂子的叫劣绅。眼中只有农民运动,只顾一时痛快,全然不顾国共合作的环境,不讲政策与策略,不考虑社会影响与后果。

  (三)思想方法上,犯了绝对化、片面性的错误。认为农民的举动完全是对的,全然没有错的。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都可能有错,农民怎么就会没有错呢?把可争取的中间势力都打击了,怎么就完全是对的呢?提出不准人批评农会,如属恶意的批评理应不准,但善意的批评准不准呢?共产党有错误都可以批评,为何农会的错误就批评不得?提出只能说农会好,不能说农会坏,似乎农会的一切就是绝对的好,对农会的批评就是绝对的坏,这也就禁止了一切批评。

  用这样的思想、策略、方法去指导农民运动,只能助长农民的过火行动。而农民的任何正当的合理的革命要求,如果环境不允许、条件不具备、方法不得当的话,就会成为过高的、过早的、过左的要求。

  四

  湖南农民运动在支援北伐进军、打击封建势力、巩固湖南革命根据地等方面,起过重要的作用,建立过不可磨灭的功绩。但是,湖南农民运动出现的“左”的错误,也给革命的全局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农民运动过左带来的第一个不好影响,是失去社会同情(尤其是中间势力),“足以促成反动势力团结,而致自己陷于孤立”。1927年2月,湖南区委报告说:“因农民行动之激烈,使一般人视农运皆为可怕”,“因此影响国民党及政府,皆有不赞成农运之势,此当然为湖南农运目前之一大危机”。3月,湖南区委承认:“社会上对于农民运动的态度,有许多怀疑的心理”,城市资产阶级尤其表示恐惧,以为是“共产”的开始,是“工农专政”的开端。徐谦也认为湖南农民运动“有出乎情理之外”的行动,“未免使一般人恐慌”。恽代英指出:因为农民运动“侵害了中小地主甚至于自耕农佃农,使整个乡村骚动不安,反动派因而可以利用造谣,结成他们‘打倒暴徒分子’的大联合,为农民运动前途的礁石”。

  这里有必要专门分析一下国民党对湖南农民运动的态度。“湖南的国民党,在北伐期间好象是整个的左倾,然到农村革命时期,便不得不分化起来。”国民党内对农民运动态度分为三派。一是反对派。这些人是国民党右派,“其反对工农运动之心,与帝国主义原无二致。徒以一时利用,帮助工农。及至权位已高,又压迫工农,以投帝国主义者之所好。”到1927年1月间,国民党湖南省党部以至各级党部“都渐渐形成一派反农民运动的倾向,因蒋介石右倾渐加明显,他们乃有组织、有计划的向农民进攻;刘岳峙等‘左社’组织和农运提案,完全是代表地主的利益,阴谋破坏农运,消灭农村革命。”与反对派对立的是赞助派,“这派人大半属于国民党左派党员”,“他们对反对派拿以攻击农民运动的所谓纠纷问题,便毅然出来说公道话”。站在两者之间的是怀疑派,这些人是国民党中的中间派甚至一部分左派,“这一派人起初他们对于农民运动取观望的态度或者可以说是对农运守中立”。他们“对于孙中山的农工政策很是拥护,但是有些人对于这一陡涌千丈之潮的湖南农民运动,实在有点吓得目瞪口呆,不知怎样应付的神情,也有几点怀疑,以为湖南农民运动是共产党人包办了。”农民的过火行动,使他们对农民运动和共产党产生了怀疑和不满。他们认为“农运可以任其发展”,但“不应有‘越轨’的行动”。随着农民运动的深入发展,国民党内部分化是必然的现象。重要的问题是对这三派人要有正确的政策,联合赞助派,反击反对派的攻击,听取怀疑派某些正当的批评,同时对其错误意见加以说服,争取他们支持农民运动,至少也要保持中立态度。可是,湖南区委在大力驳斥反对派的同时,却未能注意争取、团结怀疑派,把他们推到反对派一边去,给农民运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农民运动过左带来的第二个不好影响,是表面上斗争轰轰烈烈,掩盖了农民运动基础不牢的致命弱点。湖南农村的封建势力一度受到农民的沉重打击,但封建势力不是靠一两个回合、靠戴高帽子游乡就能彻底打倒的。在形势不利时,他们“到处潜伏着”以待时机,就是在号称全省农民运动中心的湘潭县,这种潜伏着的反动势力“仍然非常之大”,在另一些地方,封建势力则“凶猛厉害”,“他们留恋旧日的社会地位,不甘蜷伏,整日希望军阀政治复活”。农民运动的发展,并没有根本改变整个湖南农村的阶级力量对比。在农会组织较好、力量较强的县份,只是把土豪劣绅“暂时压服”了,“但是农民并没有将武装取得,没有把乡村政权确定,也没有在经济上对土豪劣绅、地主阶级加以一定形式的打击,因此土豪劣绅还是有很大的潜势力”。还有许多县份,“土豪劣绅与贪官污吏勾结对农民进攻,就是表面上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更不能说农民已经取得胜利。”湖南的“封建基础未根本铲除”,“反动势力时有复活之可能”。因农民运动过左而给了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团防、右派分子大反攻的机会,从1927年4月起,农民运动的形势就明显恶化了,“各县土豪劣绅以及反动分子反攻日激,有非颠覆革命势力不已之势”。由此可见,农民的过左行动,不可能使农民运动高涨的势头长久保持下去。正如全国农民协会的训令中说的:“革命初期农民运动的原始现象,如果继续下去,则农民已得的革命胜利,不惟不能保障,而且有被反动派利用而摧毁之的可能,或将因而大受挫折。”

  农民运动过左带来的第三个不好影响,是为国民党右派提供了反共分裂的借口。本来,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前后,国民党中央在不放松对农民运动的必要限制的前提下,也曾支持农民运动,并对农民运动中出现的过左行为表示谅解。如孙科公开批评国民党内有不少人“摭拾一两件农民运动中初期的病态的幼稚举动,便想把本党的农民运动根本抹煞”。4月10日汪精卫回到武汉,13日在湖北省市党部欢迎会上说:“有许多人怕工农运动,说工农运动幼稚,但是什么事都免不了有毛病,幼稚的农工运动一定可以慢慢由幼稚而趋于正规,而至于成功和发展。”可是,从5月起,调子就逐渐变了。先是谭延闿、程潜、唐生智、鲁涤平、李品仙、何键、刘兴等湘籍将领由汉联名电湘,请省党部省农协“特别注意维护”出征将校士兵家属,以此表示他们对农民运动的不满。5月20日,汪精卫在农政部长谭平山就职典礼上大讲湖南等处农民运动“已到了整理时期”。同日,国民党中央指示各级党部及政府,要“制裁”民众“越轨之行动”。马日事变后,汪精卫公开指责“湖南农民协会实有种种错误举动”,指责“湖南农工运动的领导人过形幼稚,引起纠纷”。汪精卫表面上攻击的是湖南农民运动,实际上把矛头指向共产党。

  从夏斗寅、许克祥到汪精卫,有一个明显特点,都是以农民运动过火作为反共分裂的借口。夏斗寅5月13日的反共通电上说:两湖农民运动反土豪劣绅,“循至无绅不劣,有土皆豪,四境骚然”。参与了反共活动的冯玉祥,也指责共产党之在两湖“高唱有土皆豪,无绅不劣之口号”,是“破坏国民革命”。夏斗寅、冯玉祥等人抓住“有土皆豪,无绅不劣”这两句广为流传的话,来作反共文章,这是当初的鼓吹者所始料不及的。许克祥谋乱,“亦以农工运动过火为号召”。“长沙事变之产生,若说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农民运动之幼稚病所惹起,这确实是有相当之理由的。”可以说,农民运动过左终于结出了恶果,激起了两湖地区的反革命叛乱,“给革命全局一个坏影响”。武汉国民党的领袖们反共分裂是必然的,只是迟早问题,即使农民运动不过左,也会找别的借口。不过农民运动的过左确实成了他们制造反共分裂事件的引爆剂,从而加速了国共合作的破裂。

  国共合作能否继续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党如何解决在农民问题上的矛盾。农民运动也有两种作用,搞得好,可以促进国共合作继续发展;搞不好,可以促使国共合作破裂。因此,限制那些可能妨碍国共合作的过左行动,不能说是压制农民运动的右倾错误。遵守国民党的规定和两党的协议,适当约束农民的自发行动,在革命力量弱小时,这是上策。放任并支持农民超过国民党的限制,主动采取行动撕毁双方的协议,如以农会代替政府,农民自卫军不限于自卫,拒不交租交息以至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等,在革命力量不足时,这是下策。弃上策而取下策,国共两党本来就有的各种矛盾势必尖锐化。国共合作的最终破裂,固然主要是由于武汉国民党中央采取了“制裁”、反对农民运动的政策和反共分裂的行动,但农民运动中的过左错误,也不能否认是导致破裂的部分原因。

  如何对待农民运动过左的问题,是北伐时期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一方面要划清革命与反革命的界线。农民运动是革命运动,幼稚过火的毛病不过是农民协会内部的“纪律和训练的问题”。当时就有人指出:湖南农民运动“虽有三分幼稚,犹有七分好处”,不能因此“便过分的责备农民运动,甚至因此怀疑农民运动本身,那便是很大的错误”;“农运即便幼稚些,其本身总是革命的,而土豪劣绅则根本是反革命的势力”;湖南农民运动的幼稚病“更不是该杀的罪恶”,“若竟以幼稚的弱点,来作进攻农民的借口,来作破坏革命的根据,那不是革命党人的行动,而是反革命的行动!”另一方面要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对过左错误要切实纠正,思想上加强教育,政策上有所规定,纪律上有所约束,以免成为他人反共的口实。

  但中共中央对此掉以轻心。1927年3月,陈独秀发表文章,批评国民党内的稳健派(即右派)以“工农运动过火了”为理由,来掩盖他们违背孙中山革命政策之罪;指出他们所谓的工农运动过火是“绝对不合事实的”,公开否认有过火行为。“五大”前,中央农委仍然以为:“一般人对于农民运动认为过火的批评,实际就是站在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上面,企图消灭农村的斗争。”强调纠正“过火”论,而不是纠正过火行为。直到马日事变后,中央才下决心纠“左”,指名批评湖南农民运动,要求“切实矫正”农民的幼稚行动,想以此维持与国民党的合作。共产国际这时也指示中国党“必须反对过火行为”。但为时已晚,错过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前后(1927年2—4月)的有利时机,农民运动过左的不良影响已经造成。夏斗寅、许克祥事变后,局势已无法挽回,再纠“左”也无济于事了。这时已不是纠“左”以维持国共合作的问题,而是反击右派以准备分裂的问题。这时再纠“左”,恰恰中了人家的圈套和阴谋,和右派站到一起去了。正确的政策,应该是一方面揭露国民党“制裁”工农运动是把共产党和工农当仇敌,反击已出现的反共浪潮;另一方面从思想上组织上准备迎击更大规模的反共浪潮。然而,中共中央既没有猛烈抨击国民党的政策,又不做好破裂的准备,想以种种让步来换取国民党保障工农运动。但是,国共两党在农民问题和其他问题上的矛盾已全面爆发,空前激化,再无转圜的余地。“七•一五”武汉反共事变发生,在反对共产党和工农运动的一片咒骂声中,国共合作终于被葬送了。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