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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时期湖南合作社运动的历史考察
余进东

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合作社运动是1920年代中国社会思想、经济和政治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是西方合作主义思潮与中国农村社会结合的条件下,国共两党发动组织广大农民打击土豪劣绅支援国民革命的现实需要;同时,北伐的胜利和湖南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湖南合作社运动提供了必要的政治保障。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运动是湖南农民在农协指挥下所做的一件大事。对于这件大事,学界对其具体情形及其对湖南农民运动的影响缺乏系统阐述。本文拟从社会思潮、政党决策、政府政策、毛泽东的合作社100思想主张、农村经济政治环境和文化传统以及合作社运动的具体开展等角度进行考察。

一、中国合作化运动的起源和背景

1.1920年代的合作社思潮。近代以来,作为劳动者协作互助的群众运动,合作社运动曾在世界各国普遍流行。在我国,此一运动在五四时期开始兴起,中经薛仙舟、马君武、戴季陶、楼桐生等合作主义宣传者和《平民》周刊、平民学社、上海合作联合会等合作主义社团的鼓吹,不仅产生影响,而且一度形成思潮。共产党人于树德、沈定一等人也对合作社产生了很大兴趣,他们除了进行理论宣传,甚至还直接组织合作社。

十月革命后,苏俄的合作社政策和苏联合作社运动的成就,对“以俄为师”的国共两党产生了极大诱惑。面对中国农村生产力的落后、金融的枯竭以及广大农民生活的贫困,两党都把合作社运动当成工农摆脱高利压榨、奸商盘剥的重要途径,其早期领导人大多对合作社运动予以高度重视,主张开展互助合作。1919年,孙中山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一文中提出:“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1924年3月,恽代英发表《何谓国民革命》,指出国民革命是为全体国民谋求的福利之一,就是“国家拨款辅助农人、小工人、都市贫民组织消费合作社。即以此为筹办各种公益事项的机关。”

2.国共两党政纲和政府政策措施。国共两党都大力倡导创办合作社,不仅两党中央,而且各自的地方组织也对创办合作社作了相关规定。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的自卫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1924年11月,中共中央在《告农民书》中,明确提倡农民办理“消费合作社”。1925年5月,广东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在《经济问题议决案》中提出,在民主革命时期,虽不能在经济上完全解放农民阶级,但是可以“反对高利债(并父债子还)与高利押,创办农民银行(或叫做信用合作社);反对奸商(买办阶级),创办购买合作社、贩卖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等。”1926年9月,中共中央在《农民运动议决案》中规定:“禁止囤积居奇,提倡农村消费合作运动”。根据这个规定,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省的农民代表大会都作出了发展合作社的决议。

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上通过的工、农运动决议案中,国民党强调“切实赞助工人生产的、消费的合作事业”和“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10月,国民党中央各省区联席会议上通过的“政纲决议案”中,关于农民的条文中有“政府应帮助农民组织各种农民合作社”,关于工人的条文中有“奖励及扶助工人消费合作事业”。

类似肯定、提倡合作社的简短决议,多散见于同期国共两党和工农组织的各种宣言决议中,由于没有实践的探索和反馈,它们大多过于简略,但大大助长了合作社思潮的波澜。

3.毛泽东的合作社思想及影响。五四时期,当合作社思想开始传人中国并形成思潮时,毛泽东对此也有极大兴趣,他曾与“平民学社”的成员有往来,探讨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此时他就将合作社运动看成为改造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中共二大,毛泽东并未与会,但他根据二大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的精神,具体指导产生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等我党领导下的第一批合作社。大革命时期,由于农民运动的实际锻炼,毛泽东开始形成比较系统和丰富的合作社思想。

1926年,在广东第六届农讲所所长任上,毛泽东设立了“农村合作社概论”课,讲授合作社的意义及原则,指出自愿互利、社员地位一律平等、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组建合作社的三大原则。

1926年5月,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召开,毛泽东不仅亲临大会演说还指导起草了许多会议决议。在《农民合作运动决议案》中,大会表示“深信此等经济组织,实为农民利害切身的组织,可确立并巩固农民运动之基础。”并强调信用、贮买、消费、贩卖、生产等合作社对农民“所受经济上的痛苦及压迫,确能解除其大部分。”此一决议首次将合作社运动与农民运动相提并论,还阐述了合作社运动对确立和巩固农民运动基础的重要性。

12月,毛泽东参与并指导了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会上通过的《农村合作社问题决议案》是大革命时期对合作社运动作出的最深刻、最完整的论述。议案将合作社界定为“互相扶助、互相救济,以排除互相的不利,而增进互相的利益的组织”。接着阐述了信用、贩卖、消费、生产、购买、利用等六大合作社的作用,还确定了合作社的原则、目的与意义,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功能发挥、人才培养、宣传、开办、管理及政府职责等等,都作了较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在考察湖南农民运动期间,毛泽东也多次谈到合作社问题。他谈到合作社办起来后,穷人就不必进当铺了。在衡山县委会上,他指出搞个合作社的章程确实需要,但初办时可以先搞个草案,先试试,再完善。针对基层合作社对上级指示的观望心态,毛泽东鼓励基层大胆试验,积累经验办法。

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毛泽东指出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的必要性,还以1926年冬的具体事例说明合作社对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并指出适当的指导,可使合作运动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

中共五大前夕,中央农委在其《关于协作社之决议草案》中强调:在“中国民主革命尚未完全得着胜利之保障时”,应该“利用合作社之强有力的经济武器以反抗奸商重利盘剥者的压迫”,“改良贫农一部分生活”,“引导农民加入农协使其参加乡村斗争”。6月,中共中央农民部正式颁发《关于协作社之决议案》,全面阐述了创办合作社的原则和方法,指出合作社的作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政权性质,在政治方面必须处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在经济方面必须与革命政府密切联系。决议还指出了合作社的任务、作用、组织原则、经费募集、中心合作社的创办等等。尤为可贵的是,决议指出合作社要贯彻党的阶级路线,但又要防止关门主义。毛泽东是中共中央农委书记,这两个议案主要体现了他的合作社思想。随着革命高潮的到来,他的合作社思想对1927年湖南农民合作社运动以及湖南农民运动的进一步高涨起了明显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4.湖南民间的高租重利。合作社的思想主张能在湖南迅速流行,还与湖南长期盛行高租重利高度相关。

地租是地主阶级对农民过度榨取的最主要方式。国民党中央农民部在1926年的农运报告中即指出当时“田租极为苛重”的现象。湖南当时最流行的是所谓“东七佃三”。在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上,《地租问题决议案》汇集了当时各地高额地租的情形。如“长沙租额,最高十分之七,普通十分之五……衡,每亩可得谷一石五,纳租一石三斗零,每石租规银从三、四元到八、九元”等等。高额地租使农民一年到头的牛马所得,“皆因重租重押陋规种种剥削,大部分被地主掠夺去了”,由此,“农村经济有逐渐衰落的趋势。”

除了高租,还有重利:谷债和钱息。佃户因无力缴租或因缴租后吃用不够,便不得不向地主告贷,“冬春借谷一担,秋收时便须归还两担,最客气的也要一担半。农民一经这样的重利盘剥,便永世不能翻身。”钱息普遍的是七分八分,还有九出十三归的。湖南各地的债息尤其高昂:“月息百分之十,差不多是全省七十五县普通的现象,谓之‘大加一’;又有借银九元,月息一元,名为‘九去十归一’。”南县、安化、华容等县的月息是20%,慈利、永明、城步等县是30%;耒阳竞有“九出十归外加三”的利息,即借本九元,一月后还十元三角;桃源有所谓的“孤老钱”,每月一对本:如借洋一元,过月还洋二元,过两月还四元,以次类推。如此,人们一旦负债便难以翻身。人们普遍渴望摆脱高租重利的盘剥。

5.中国友爱互助的传统。合作社的思想主张能够成一时潮流,为广大农民所认同,还与中国传统的友爱互助、共度难关的思想相关。中国早巳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悠久传统;慈悲为怀、友爱助人以及“亲帮亲,邻邦邻,富帮富,穷帮穷”的思想,也早已潜藏在国人意识的深处。合作主义中的互助自救暗合了这些早已有之的传统思想,而合作互助的形式也与传统的帮扶施舍一拍即合。

在上述因素综合作用下,合作主义思想终于在1920年代散播到了湖南广大的乡村和农民中。

二、大革命高潮时期湖南的合作社运动

1926年10月,在湖南农民打击土豪劣绅运动的第一波高潮(笔者经过对湖南农民运动的研究发现,1926年8—11月是湖南农民打击土豪劣绅的第一波高潮,l2月至1927年2月,由于寒冬腊月以及春节,打击土豪劣绅处于短暂沉寂阶段,1927年3—5月是打击土豪劣绅的第二波高潮)中,衡山县就创办了农民银行——政府支持并出资的一种信用合作;1927年春节后,随着打击土豪劣绅运动第二波高潮的逐渐来临,各地创办合作社的热潮渐起,并在4月前后达到高潮。

在打击土豪劣绅的第一波高潮中,通过没收土豪劣绅财产和罚款,为创办合作社奠定了一定物质基础。其后,随着1927年春耕的临近,广大农民不仅要解决土地问题,还要解决资金短绌和肥料农具不足的问题。恰在此时,唐生智回湘鼓吹革命,表示支持创办合作社。此外,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的与会代表回去后广泛宣传《农村合作社问题决议案》,加之此时毛泽东对合作社问题的深人思索、详细论述和悉心指导,因此,1927年春节过后,合作社运动终于在湖南广大乡村一呼而起。

1.解决基本的生产生活问题——创办生产和消费合作社。要广大农民支持革命,首先必须解决他们急需解决的生产生活问题,为此,必须成立生产和消费合作化。其成立的基本资料有的来自打土豪劣绅所得,有的来自北伐军将领和开明绅士的捐助,有的是农民自筹,有的是没收的公产公款,如祠堂公产等。

1927年4月,长沙县农民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乡村建设问题决议案》中,在组织“消费合作社”中决定:“(一)股款之筹集,遵照省农协第一次代表大会对于地租之规定,规银每石不得超过二元。现在将其超过二元制规银,由佃向东取出,酌量入股;(二)穷东富佃归佃,量力入股;自耕农照谷数股。”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地主和富人,保护了佃农和穷东的基本利益。在向有钱大户派款办合作社时,长沙县的淳化区派了国民党高级军官张辉瓒、罗梅先,豪绅张升夫、张乾生等人的款。有的地方派款前,根据群众反映,经过调查属实,在富户的大门上画圈为记,约期送款,被通知的不敢不送。

1927年春,中共汉寿县委指导各区、乡农协,用没收土豪劣绅的财产,办了20多个农民消费合作社,县总工会也组织各行业工会办起工人消费合作社。3月初,祝家岗区农协创办汉寿第一个农民消费合作社时,盖营业室用的是拆来的土豪房子,以没收地主豪绅财物和动员地主们献出的300多石稻谷作为启动资本;一些会员也自筹了部分资金,开设粮食平粜部和日用杂货部。湘乡永丰、青树坪镇等地农会试办了消费、贩卖、信用等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以无益公产及罚款、没收款搞起,其经营范围宽,有油盐、南货、百货、布匹、屠坊、药材等,商品价格比一般的便宜得多,当地“奸商”都被挤倒,商业很稳定。平江、湘阴等县部分乡村的农民消费合作社由农民集资兴办,经营食盐、石灰、布匹、纸张、百货之类,实行平买平卖。现株洲所辖地域的各地方党组织,指导当地农协举办消费合作社。如醴陵县农协利用祠庙公租和土豪罚款成立“农民公卖处”,向农民提供平价食盐、副食品等生活物资。

2.主要由农民集资创办信贷合作社。面对由于地主豪绅的卡借和高利贷所导致的农村金融枯竭、农民资金短绌的现象,有的地方创办了信贷合作社。

平江、湘阴等县部分乡村的农民信贷合作社向农村富裕者集资办储蓄,给困难者发放贷款。宜章县农协兴办的信贷合作社规定贷款利息为1分2厘,存款利息1分。1927年初,衡阳县一些区办了农民信贷所,发行县内流通的纸币。湘乡永丰镇等地的农村借贷所低息贷款给农民,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湘乡农会的农民们从卖米(人民粮)开始,就在为将来买米和种子筹集资金。新化县娄星区茶园农会发起组织信托合作社,从土豪劣绅那里筹到一批现款,在荒月及遇到困难时借给特别困难的农户。

3.主要由政府出资创办农民银行。基于个体农民集资的信贷合作,毕竟力量微薄,因此须由政府出资创办农民银行,才能较好解决民间利息过高、农民资金困难、借贷无门等困难。

1926年lO月15,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决定在广东“设立省县农民银行,以年利5%,借贷于农民”这一决议明显对其他省份设立农民银行有推动和指导作用。在此决议前三天,衡山县柴山洲特别区第一农民银行成立。当时,中共柴山洲支部和柴山洲特别区农协正领导农民与土豪劣绅展开经济清算。由于土豪劣绅藏匿资金,于是柴山洲特别区农协向县农协上报《呈文》,要求筹备银行。后主要由“富户捐集”,筹得5800余元。银行向贫农发放生产生活贷款,农民如购买仔猪就无息;银行还向消费合作社贷款,“按月五厘”,帮助经营各种农产品及生活用品。在《农民银行暂行章程》中,规定宗旨为“拥护无产阶级,维持生活,扶植生产”,名称为“柴山洲特别区第一农民银行”;借款对象“限于雇农、佃农、小商人、手工业者及青壮年妇女需款生产者”;还规定了借款用途和期限。银行发行白布币,并盖公章。这是我党领导下的农协成立的第一家银行。2受其影响,衡阳县于同年秋创办“衡阳农民银行”,发行纸币,平衡通货。次年2至3月问,特别区第九区设立了第二农民银行,发行壹元布币,与第一农民银行的布币通用。

农民银行中实力最大的应是“浏东平民银行”,它是浏阳东乡六团在1926年冬以公有的15万元不动产作信用保证金,筹集股金6万元(另有无息存款6000元)组成的,县城设总行,各团设分理处。银行宗旨是“制止高利借贷,提倡平民储蓄,活泼地方金融,增进农工生活”,并以“打倒资本主义”“拥护农工政策”相号召。次年1月,该行发行货币。该行的成立和发行货币,引起当时社会的高度关注,1927年3月8日的《湖南民报》对此曾予以报道。该行对发展农副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当时浏阳东门山区盛产红茶、土纸、茶油等,地主、资本家在东门设有公钱局(钱庄)、商钱局,以滥发市票(纸币)和压低价格的手段掠夺农民。该行东门分理处成立后,农协宣布不准公钱局、商钱局发行和使用市票,于是平民银行的信用券占领了市场,保证了兑现,买卖公平,保障了群众利益。

当时,湖南省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农民银行的资金问题。1927年2月,唐生智指示在讨论政纲时应首先注意农民利益,强调要开设农民银行,低息贷款给农民。3月15日,湖南省政府决定农民银行交省农协筹办,基金达100万元。4月20日,省财务委员会议决没收土豪劣绅逆产支配办法,决定将其30%作农民银行基金。21日,省党部紧急会议议决,修改惩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罚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26日,省政府训令:实行没收土豪劣绅财产,以30%作为农民银行基金。5月,湖南省政府在颁布的支配没收土地的条例中规定,以40%的土地收入,开农村银行。唐生智的讲话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各地开设农民银行的基金提供了政策保障。

在此前后,一些地方相继成立农民银行。4月,醴陵县第二次工农代表大会决定建立“农工银行”,由县筹集资金6万元成立。“同月,长沙和新化两县决议组织农民银行,县设总行,区设分行,基金由政府及各级农协设法筹集。新化县并规定借息五厘,春放秋收。

此时一些银行性质的组织也大力帮助农民解决经营困难问题。浏阳县金刚区盛产鞭炮,1927年初,当地经营鞭炮的老板因害怕农民运动,相继关门携款外逃。由于无人收购和运输爆竹,致使农民生产的鞭炮一时没有销路,生活发生困难。为帮助群众解决鞭炮运销问题,1927年2月,金刚区农协集该区各公法团联席会议,决定以金刚区公有财产为担保品成立公有财产保管处,发行期票,委托店员协会向农民收购鞭炮,待销售后再用所得现银兑给持有期票的群众。由于期票到期可以兑现,因此信誉很高。

然,农民银行由于资金雄厚,影响区域较大,受惠人口较多,因此可以称为合作的高级阶段,她不仅能够解决农民的资金短绌问题,而且对整个地区的生产生活都能发挥调节和支助作用。正因为如此,政府对它的支持最多,力度也最大。

1927年春节过后,由于湖南农民运动的进一步高涨,各地迅速掀起了打击土豪劣绅运动的第二波高潮,因此合作社的创办热潮,与湖南农民运动的高涨可谓互相影响,互相推动。通过创办合作社,农民运动进一步巩固了群众基础。

中国小农生产力量薄弱、分散、落后,导致广大农民一盘散沙,这客观上有利于地主劣绅的盘剥。农村金融的枯竭和农民的贫困助长了高租重利的盛行,反过来加剧了农民的穷困。当革命将一盘散沙的农民从地主绅士的重压下解放出来时,地主绅士的“卡借”又使农民无以告贷。合作社的创办在抵制“土豪劣绅”的高租重利、“卡借”、发展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部分地解决了上述难题,其互助自救的形式更是投合了广大民众传统的心理行为方式,因此能在特定的形势下一呼而起。

合作社运动能迅速兴起是因为参加这种运动的民众在政治上已经觉醒和崛起。当时,轰轰烈烈的打土豪除劣绅运动,已让广大农民看到了团结的重要性,促进了他们阶级意识的觉醒;“土豪劣绅”在经济上的暗中抵制和破坏,使得只有团结互助才能度过难关。共产党领导下的农协在阶级宣传的基础上比较成功地发动了广大农民在经济上的合作,经济合作反过来促进了广大农民在政治上的进一步觉醒和团结,从而更有利于对土豪劣绅的政治斗争。由此,合作社的创办成了既是一场经济斗争,更是一场对土豪劣绅开展政治斗争的群众运动。革命高潮时期,随着双方斗争的加剧以及国民党右派分裂的危险,合作社运动更成为进一步发动组织群众、巩固革命成果、推动革命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手段。

湖南农民运动的“过激”使得具体领导农民运动的共产党以及农民运动本身都被推上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为推动而非压制农民运动的进一步开展,毛泽东对此一传统互助自救特色的运动予以高度重视,其对合作社的认识,也正是此时完成了从重视经济功能到重视政治功能的转换。他对合作社运动的积极倡导和悉心擘划,引导和推动湖南农民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显然,随着革命形势的急剧发展,“和平缓进”的合作社被恰逢其时地赋予了较多的革命色彩以及建设性功用的期待。

当时的政府部分地采取了“民办官助”的形式,予以大力支持。有的合作社已经具有了某些股份制的形式特征,但它们不对股东负责,也没给农民分红。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李良玉教授对建国后的合作社运动如此评价:“具有股份制形式特征而又从不对股东负责,也从未对农民分红。”这一评价同样适合于大革命时期的合作社。随着大革命的失败,各种合作社也随之解散,但对后来国共两党各自的合作化运动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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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