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我国国家主席制度,而毛泽东以其卓越的智慧、崇高的地位与无与伦比的威望,众望所归地当选为我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从1954年到1966年,我国国家主席制度得到了正常的发展,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甚至在1975年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直到1982年才正式恢复国家主席制度。所以,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坎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毛泽东对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考察毛泽东与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关系,能够折射出我国宪政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
一、毛泽东是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者并担任首届国家主席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那时,依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我国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国家元首制度,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在国际上和国内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上,代表中国会见外宾和接见外国使节,以及批准公布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如《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等这些工作,都是由毛泽东担任和完成的。在国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之外,签发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公布国内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号令武装力量,发动重大军事行动,代表国家发表号召性讲话,发表批示、题词等,也是由毛泽东担任和完成的。虽然此时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实际上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我们可以由此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毛泽东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国家主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制度,为毛泽东所首倡。1954年3月,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在会同民主党派人士酝酿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明确提出宪法要规定中国设立国家主席的制度,中国要有国家主席。至于为什么要设国家主席?毛泽东解释说:“为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加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设国家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可见,设立国家主席是毛泽东在领导体制上为保证党和国家的安全而提出的重要建议。
毛泽东领导并始终参与了1954年宪法的起草、审定和颁布工作。1954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产生、任期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对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构想和意见。
关于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是毛泽东考虑得较多的一个问题。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筹备期间,由毛泽东修改审定的《宪法草稿说明》在讲到国家主席制度时有这么一段话:“草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制度,也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和我国历史上的总统制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象征。他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行政的首脑,并不具有特殊的个人权力,但是依靠他的地位和威信,他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务院提出建议,或召集最高国务会议,因而向国家作出他的贡献”。毛泽东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他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这些意见都写入了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同时,不论常务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都没有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考虑到从理论上说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相结合的集体元首制度,1954年宪法并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但是,国家主席是存在于习惯之中的实际上的国家元首,这却是不争的事实。
关于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任期为四年。
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也是毛泽东考虑较多的一个问题。在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专门谈到他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设计安排,他说:“(国家)主席不能发布议会没有议过的东西。他也不能行,行是国务院的事。”又说,“(国家)主席也不是政府,国务院不向他报告工作,打屁股打国务院总理,不打(国家)主席。”这表明,毛泽东设计的是一个“虚性”的国家主席,不拥有完全实质性权力。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对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上述职权,除个别外,应该说大都不是实质性的权力,而是程序性的甚至是礼仪性的权力。比如说,发布权,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的法律、法令由国家主席公布;荣典与号令权,则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了的决定,由国家主席授予荣誉,发布大赦令、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但是,除了这些纯粹程序性和礼仪性的职权之外,军事权和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之权,应该说是实质性权力。毛泽东曾明确说到了这一点,他说:“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草案第四十条第五款规定,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而国务院有国防部……这是从国务院分了一点工作。第六款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议什么事没有讲,总之不能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这里所谓的“主席也有些事做”,意思是说国家主席也有些实权;所谓“不是专门吃饭”,也就是国家主席的职权不全是虚的。1954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既不同于国外的总统制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和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沙特、约旦等)所实行的实权国家元首制,也不同予议会内阁制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和一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日本、荷兰等)所实行的虚位国家元首制,而是“虚中有实”,“形虚实实”,具有中国特色。
可见,我国的国家主席制度是毛泽东精心设计的,倾注了毛泽东的大量心血。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了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国家主席,我国国家主席制度正式确立。
1954年宪法设立国家主席制度是建立在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考虑假如毛泽东不能被选上以及毛泽东将来不继续担任国家主席的问题。这是当时我国政治体制一元化和毛泽东个人地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因此是符合当时的现实的。毛泽东当选为国家主席后,同时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集党的权力、国家的权力和军队的权力于一身。这种政治体制的形成有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建国初期,毛泽东担任这三方面的最重要的职务,不仅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意愿,而且也是革命胜利的象征,对于稳定国内政治局势,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地位,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需要有一个伟大的革命家、战略家、理论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袖,将中国真正地统一起来。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是他对初设时期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毛泽东不作国家主席候选人和支持刘少奇任国家主席
在担任国家主席的五年中,毛泽东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履行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职权,做了大量的工作,仅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就达l6次之多。与此同时,毛泽东还担负着党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的工作。日理万机的工作使毛泽东感到身心疲惫,也使他感到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比如写作,比如调查研究。在中共八大前后,毛泽东开始考虑在适当的时机从国家主席位置上卸下来,不再担任下一届国家主席。1957年3月10日,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期间,毛泽东同新闻出版界代表谈话,含蓄地谈到这一问题,他说:“我也想替报纸写些文章,但是要把主席(指国家主席——引者注)这个职务撤了才成。我可以在报纸上辟一个专栏,当专栏作家。”4月30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明年二届人大,一定辞去国家主席,减少一部分工作,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问题。
毛泽东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而且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在全党和全国人民心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过程中,毛泽东所作出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由他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务,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毛泽东提出不担任下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在全国人民中引起了极大地震惊,许多人一开始对此并不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叔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黄炎培于5月1日联名给刘少奇和周恩来写信,表示不同意毛泽东辞去国家主席职务。5月5日,毛泽东在陈叔通、黄炎培的信上作出批示,进一步陈述不再继续连任国家主席的理由:“可以考虑修改宪法,主席、副主席连选时可以再任一期……第一任主席有两个理由说清楚可以不连选:(一)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加上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已满八年,可不连选;(二)按宪法制定时算起,可连选一次,但不连任,留下四年,待将来如有卫国战争一类重大事件需要我出任时,再选一次,而从一九五八年起让我暂时摆脱此任务,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以中共主席或政治局委员资格,在必要时,我仍可以做主题报告)。这样。比较做主席对国家利益更大。现在杂事太多,极端妨碍研究问题。”1958年1月,毛泽东草拟的《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的最后一条特别提出了他不连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问题,他写道:“今年九月以前,要酝酿一下我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问题……这是因为去掉共和国主席这个职务,专做党中央主席,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做一些党所要求我做的事情。这样,对于我的身体状况也较为适宜……在将来国家有紧急需要的时候,只要党有决定,我还是可以出任这种国家领导职务的。现在和平时期,以去掉一个主席职务较为有利。”
1958年11至l2月,在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再一次讲了他不当下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候选人的问题。他提出,这次全会要做个正式决议并希望同志们赞成。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作出决定,同意毛泽东提出的关于他不作下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候选人的建议。12月18日,《人民日报》公布了这个决定,决定指出:“几年以来,毛泽东同志曾经多次向中央提出,希望不再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务,中央全会在经过了充分的、多方面的考虑以后,决定同意毛泽东同志这个建议,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不再提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候选人。中央全会认为,这完全是一个积极的建议。因为毛泽东同志不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专做党中央的主席,可以使他更能够集中精力来处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的问题,也有可能使他腾出较多的时问,从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工作,而并不妨碍他对于国家工作继续发挥领导作用。这样,对于全党和全国人民都更为有利。毛泽东同志是全国各族人民衷心爱戴的久经考验的领袖,在他不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以后,他仍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袖。在将来,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他再担任这种工作的时候,仍然可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党的决定,再提他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之后,毛泽东不再担任国家主席,只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等职务。而且直到1976年9月逝世。他没有再担任国家主席。
1954年宪法只规定了国家主席一届的任期,并没有对国家主席是否连任作出规定,以毛泽东的地位和威望,他完全可以连选连任国家主席。毛泽东为什么不愿作国家主席候选人?笔者以为,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与毛泽东年龄不饶人、精力不济有关。此时的毛泽东已经六十多岁,进入老年时期了,过于繁重的工作对他的健康是十分不利的。他希望不再担任国家主席,减少各种国务和外事活动,专做党中央的工作,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问题。
二是与当时毛泽东提出的中央最高领导层分一线二线问题相一致。当时,毛泽东鉴于苏联斯大林问题的教训,从保证国家的长远安全出发,提出了中央最高领导层分一线二线的问题,中央一线主持日常工作,毛泽东自己退居二线,不主持日常工作。毛泽东辞去国家主席是他退居二线的重要步骤,他甚至设想在必要的时候辞去党中央主席,只做名誉主席。1966年1O月25日,毛泽东说:“想要使国家安全,鉴于斯大林一死,马林科夫挡不住,发生了问题,出了修正主义,就搞了一个一线、二线。”“(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以前,我处在第二线,不主持日常工作。有许多事情让别人去做,想让他们在群众中树立威信,以便我见马克思的时候,国家不那么震动。以前的意思是那样。大家也赞成这个意见。”可见,毛泽东当初提出不当国家主席,从其主观愿望来看,确有培养接班人,以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权力的顺利而平稳交接方面的考虑。
毛泽东自己主动提出不作国家主席候选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中,是史无前例的。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好接班人问题,而且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观念上也是一次重大突破。因此,毛泽东主动提出不作国家主席候选人,是一个具有战略远见的决定,也是他对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毛泽东不作国家主席的事确定后,由谁来继毛泽东出任下届国家主席呢?在中共的高层领导人中,可以作国家主席的人选应该说有好几位,经过中央书记处的初步酝酿,最后集中到朱德和刘少奇两人身上。按理说,毛泽东不连任,由上届国家副主席朱德继任是完全顺理成章的事情。事实上,在中共党内高层领导和党外民主人士中也确曾有过这种考虑。但是朱德拒绝了国家主席候选人的建议,他认为,国家主席不仅是一个名誉职务。还要担负繁重的工作,从刘少奇的年龄、身体状况和领导能力考虑,由他担任国家主席比自己更适合。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接受了朱德的提议。在1959年4月的中共八届七中全会上,经过充分酝酿,一致同意刘少奇为中共中央向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国家主席候选人。在此之后的第十六次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泽东亲自向参加会议的党外民主人士解释了国家主席候选人方案。他说:“为什么国家主席候选人是刘少奇同志,而不是朱德同志?朱德同志是很有威望的,刘少奇同志也是很有威望的。为什么是这个,不是那个?因为我们共产党主持工作,我算一个,但是我是不管日常事务的。有时候管一点,有时候不管。经常管的是谁呢?是少奇同志。我一离开北京,都是他代理我的工作,这已经是多年了……以他担任主席较为合适。同时,朱德同志极力推荐少奇同志。”
中共中央正式作出了决定,毛泽东又亲自向党外人士作了解释,刘少奇作为国家主席候选人的方案就这样确定下来。由此可见,毛泽东是完全支持刘少奇出任我国国家主席的。在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刘少奇当选为我国第二任国家主席。在1965年1月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刘少奇又当选为我国第三任国家主席。刘少奇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为党为人民做了无数的革命工作,逐渐成为党中央的主要领导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导人。
三、毛泽东与刘少奇国家主席职务的解除和国家主席制度的废除
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和刘少奇分别是根据地和白区工作的代表人物。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两人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从决定中央分“一线”和“二线”开始,毛泽东就考虑把刘少奇作为自己的接班人,1961年毛泽东在会见英国蒙哥马利元帅时将刘少奇是他的接班人公之于世。“大跃进”运动后,尽管两人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问题上产生了一些分歧,但在“文化大革命”发动之前,这些分歧还没有影响到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随着毛泽东与刘少奇分歧的发展和公开化,“四清”运动后期,毛泽东认定党内有一条以刘少奇为首的修正主义路线,有一个以刘少奇、邓小平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开始下决心要打倒刘少奇。
“文化大革命”的重点是“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国家主席刘少奇首当其冲受到冲击。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毛泽东对刘少奇作了多次错误的批评,他不仅批评刘少奇代表中央“一线”作出向大、中学校派驻工作组以指导进行文化大革命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而且还批评刘少奇1962年的所谓“右倾”错误和1964年“四清”运动中所谓“形‘左’实右”错误。而林彪、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为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利用毛泽东的错误,残酷地打击迫害国家主席刘少奇。他们不仅指使造反派对刘少奇多次批斗、抄家,还非法成立专案组对刘少奇隔离审查,使刘少奇失去了人身自由。在1967年8月的一次批判大会上,堂堂的共和国主席长时间的受到围殴羞辱。刘少奇回到住处,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愤怒地抗议:“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文革”期间,宪法早已成了一纸空文,刘少奇的抗议并没有改变他个人乃至整个国家的命运。
1968年l0月,由毛泽东主持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根据江青、康生、谢富治等操纵的专案组炮制的审查材料,把刘少奇错误地定为“叛徒”、“内奸”、“工贼”,“中国头号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并作出了“将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决定。这里的“党内外一切职务”当然包括刘少奇所担任的国家主席职务。
刘少奇被解除国家主席职务,有其深刻的原因。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主席实际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一时期内,毛泽东集党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于一身,从制度的角度来说,二者的关系是高度协调的。但是,从1959年直到“文革”开始,随着党中央主席与国家主席职务的分离,二者之间的协调程度逐渐下降。比如说,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而毛泽东虽然辞去了国家主席职务,却一直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武装力量的实际统帅者始终是毛泽东。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如果刘少奇严格执行宪法,去统帅全国武装力量,那就必然要违背党的体制;如果刘少奇不去统帅全国武装力量,那他就没有很好地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显得越来越活跃,其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某些时候,刘少奇甚至成为事实上与毛泽东分工负责的最高领袖之一。这种情况本来无可厚非,但它与我国政治制度所规定的共产党的最高领导地位相冲突。党的最高领导地位必然排斥国家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政治制度还不完善、毛泽东的个人权威至高无上的情况下,刘少奇的被打倒也就在所难免了。
国家主席刘少奇的被打倒,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也是我国国家主席制度史上极为惨烈的一页,毛泽东应该对此负主要的责任。按照宪法规定,即使国家主席果真犯有严重错误或他的工作存在严重失误,也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正规的程序来进行罢免。但是,毛泽东通过一场政治运动和几次党内会议就把国家主席刘少奇打倒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这时,毛泽东个人权威占了上风,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健康发展。
自从1968年1O月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位置空缺后,是否再设国家主席自然成了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林彪是我党著名的军事家,在战争年代他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因此而得到了毛泽东的信任。在1969年4月党的“九大”上,林彪被确定为“毛泽东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并写进了党章,成为中共中央唯一的副主席,其权势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此时的林彪成为了除毛泽东以外最有可能出任国家主席的人选。
1970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的问题。在会前,毛泽东提出将我国的政治体制作适当的改变,建议不设国家主席。但是,林彪一伙不顾毛泽东的建议,于4月11日正式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要设国家主席,并建议由毛泽东当国家主席的三条意见,即“一、关于这次‘人大’国家主席问题,林彪同志仍然建议由毛主席兼任。这样做对党内、党外、国内、国外人民的心理状态适合。否则不适合人民的心理状态。二、关于副主席问题,林彪同志认为可设可不设,可多设可少设,关系都不大。三、林彪同志认为他自己不宜担任副主席的职务。”对于林彪的提议,毛泽东明确表示反对,他于4月12日作出批示:“我不能再作此事,此议不妥。”毛泽东又在46月下旬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当着林彪的面说他不当国家主席,也不要设国家主席,他还说:“孙权劝曹操当皇帝。曹操说,孙权是要把他放在炉火上烤。我劝你们不要把我当曹操,你们也不要做孙权。”可是,林彪一伙对毛泽东的意见置若罔闻。开展阴谋活动,继续为设国家主席大造舆论。
在1970年8月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林彪一伙以“天才论”为纲领,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发难,说毛泽东是“当代最伟大的天才”,说林彪是毛泽东“最光辉的助手”,是“非凡的天才”,强烈要求设国家主席和毛泽东当国家主席。林彪集团的得力干将陈伯达不仅在会上公开地说,“如果是(毛)主席不当(国家)主席,那么请林副主席当(国家)主席”,而且还私自草拟了“国家主席”的宪法条文,企图迫使毛泽东同意设国家主席以让林彪当上国家主席。毛泽东果断对陈伯达等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使林彪失去了当上国家主席的可能性。
毛泽东与林彪关于国家主席制度之争的焦点是设不设国家主席。设置国家主席是1954年我国宪法的规定。1954年以来,我国一直沿用1954年宪法,没有对这部宪法作出任何修订。从表面上看,林彪提出设国家主席符合宪法的规定,而毛泽东反对设置国家主席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刘少奇被打倒之后,我国国家主席的位置一直处于空缺,这在政治上是不正常的状态。毛泽东当初提出设国家主席是陈述了充分理由的,而毛泽东提出不设国家主席却并没有陈述理由。有学者认为,毛泽东提出不设国家主席,与他2O世纪6O年代初以后发展起来的对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央一线领导的不满有关,与他在中共九大以后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对林彪的怀疑、警惕相连,也与他所要建立的那个理想社会中党政不分的一元化领导模式不无关系。笔者以为,这一论断的中间一点似站不住脚。因为假如毛泽东认为国家主席非设不可,即使林彪不可担任国家主席,也可以考虑由别的合适的人去担任。这一论断的前后两点是有道理的,而且两点之间具有一致性。毛泽东之所以坚决反对设国家主席,根本原因是毛泽东欣赏党政一元化领导模式,而在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的后期,处在“二线”的毛泽东不赞成处在“一线”的刘少奇所推行的一些路线和政策,并有“大权旁落”之感。在“文革”开始后不久,毛泽东即取消了中央最高层设一线、二线的做法。刘少奇被打倒以后,对毛泽东来说,他当然不便再去担任国家主席这个职务。同时,他又不愿意由其他人出任国家主席而出现与自己不同的意见,再使自己“大权旁落”。
在毛泽东看来,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办法就是改变国家体制,干脆不设国家主席。在1970年筹备召开四届全国人大时,毛泽东提出修改宪法同时提出不设国家主席。1970年9月,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基本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并建议在适当时候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在这一宪法修正草案中,就已经取消了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关的设置。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毛泽东虽然没有出席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但是1975年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制度内容的缺失是由毛泽东提出的。毛泽东最终废除了他亲自创设的国家主席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遗憾。国家主席制度的废除,同时也进一步表明“文革”时期我国国家政治生活已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
四、毛泽东后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恢复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结束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三部宪法。受历史条件的影响,这一部宪法没有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制度的规定。实践证明,国家主席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设立国家主席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对外对内代表国家,是国家的象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国家元首作为国家的代表,而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泱泱大国,竟然没有自己的国家元首,这在中外宪政史上是十分罕见的。没有国家元首给我国对内对外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还容易使别的国家产生误解。对内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动员令、特赦令,以及必要时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等,都需要有国家主席。对外接受外国使节,以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也需要有国家主席。陈慕华后来在讨论宪法草案时说:“从外事工作看,设国家主席是必要的。外国元首来访,首先问我们谁邀请,谁接待。我们说委员长是元首,他觉得你只是个议长。设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自然、顺当。”这种看法在当时颇具代表性。
第二,在没有国家主席期间,我国国家主席的工作一般由党的主席或政府总理担任。由于当时党的主席不是国家主席,所以由党的主席担负国家主席的工作如提名政府总理、副总理人选等,给人以党政不分的感觉;以政府总理担负国家主席的工作,则使总理政务、国务缠身,不堪重负。设立国家主席制度,国家主席、党的主席、总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既是党政分开的需要,同时还可以减轻总理在对外事务特别是礼仪方面的负担。
第三,设立国家主席可以协调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我国政治体制。毛泽东在最初设立国家主席制度时就有这方面的考虑,即起“缓冲作用”。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家主席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或缺。而且,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可为立法多把一道关,从而进一步保证我国法律、法令的质量。彭真同志说:“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设立国家主席对于健全国家体制是必要的,也比较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
第四,“文化大革命”把我国的一切都搞乱了,国家主席被错误地打倒、国家主席制度被废除就是其表现之一。在“文革”结束后,恢复国家主席制度既是拨乱反正的任务之一,也是国家政治生活走上正轨的标志之一。因此,设立国家主席是恢复国家正常政治秩序,保持我国政治稳定和安定团结的需要。
综上所述,恢复“文革”中被取消的国家主席制度势在必行。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胜利完成拨乱反正任务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重新恢复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经过充分酝酿和审慎讨论,1982年l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正式恢复了由毛泽东创制的国家主席制度,从而结束了自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国将近八年时间没有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
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产生、地位和职权的规定,基本沿袭了毛泽东主持制定的1954年宪法,只是由于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一独立的国家机关(不再设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又由于不再规定最高国务会议,1954年规定的国家主席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在必要时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权力被废止。这样就使得国家主席作为国家代表的地位更加突出。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李先念为国家主席,从而结束了自刘少奇被打倒以来,我国长达十四年多时间没有国家主席的历史。
五、几点认识
第一,从毛泽东与我国国家主席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毛泽东是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创立者,并担任了第一任国家主席,毛泽东主动提出不作第二任国家主席候选人,并支持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为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另一方面,毛泽东又错误打倒了国家主席刘少奇,最后废除了国家主席制度,留下了历史的遗憾。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价毛泽东在我国国家主席制度问题上的功与过,他在这一问题上的功绩要远大于他的过失。即使是他在这一问题上所留下的历史遗憾,也是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探索中出现的失误。而且,“文革”时期毛泽东坚持不设国家主席到最后废除国家主席制度,从客观上对于防止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我国制订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并确立和实践了国家主席制度,这是我国的宪政制度发展和进步的标志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的影响,领袖人物个人的思想无疑对我国的宪政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在毛泽东与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关系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在一个社会,可以以较快的速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精神和缺乏法律信仰的社会中,培育包括领袖在内的全体公民对于法治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的信仰,并使之广泛社会化,却是一个困难的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三,为了避免毛泽东时代党的最高领导人与国家主席之间由于职务分离而可能出现的协调性下降的问题,在进一步弱化国家主席职权(如1982年宪法规定的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一独立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同时其在必要时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权力被废止等)、国家主席更多的时候只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之后,由党的最高领导人出任国家主席,以保持二者关系的高度协调性,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同时也成为近二十年来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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