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动态消息重大事件杰出人物革命文献研究评论文艺作品红色故址图片集锦影音作品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 理论研究
毛泽东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
何龙群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带根本性的基本政策,并在实践中逐步发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毛泽东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发展中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一、推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从“民族自决”向“民族自治”的转变

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发展变化的转折点或标志是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会议批准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政治局的路线,在认真研究了中国历史现状和各民族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团结中华各民族为统一力量,共同抗图存”的总方针,正式提出各民族平等,共同联合建立统一国家,对国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这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毛泽东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我们的抗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并提出与抗民族统一战线相匹配的系统的民族政策:“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习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在这里,毛泽东强调在统一国家里,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之权,与党的二大宣言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934年)所宣布的主张(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相比,是一个重要的转变和创新。这奠定了此后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要义。

民族政策的这一变化有深刻原因。首先是源于民族问题在抗日战争中的重要性。“民族自治”是中国各民族团结抗的需要,是反对本利用民族自决口号策动蒙奸回奸成立依附于日本的傀儡政权的需要。形势的发展要求中国共产党改变其战略任务,实现由土地革命向抗民族革命战争的转变。中国共产党正确分析和把握形势,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把团结各族人民抗日作为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重要任务。为粉碎日本帝国主义的分裂阴谋,团结各少数民族参加抗,原来主张的具有政治分离意义的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显然已不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相应调整民族政策,从民族自决向民族自治转变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其次,源于对中国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深入认识及由此产生的立场和态度。遵义会议后,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逐步形成自己的理论思想。在长征途中,在与各少数民族的直接接触中,党感到过去的民族政策与中国各民族实际相距太远,逐步提出了切合中国民族实际的区域自治的初步思想。长征结束后,为适应民族工作新形势,尽可能团结国内一切少数民族共同进行中华民族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央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争取和团结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工作。他们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为武装,系统地研究国内少数民族问题,探索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和现状有了比较全面的深入的了解。毛泽东1939年l2月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关于“中华民族”的论述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当时对中国少数民族的总体认识:“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万万五千万人口,……十分之九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中华民族不但是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所以,中华民族又是一个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的历史遗产的民族。”毛泽东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内在联系和整体性,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对国内少数民族的民族称谓、民族种类、民族人口、民族历史的总体认识,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权威性表述。这就把中国与苏联在民族问题方面的许多带根本性的区别体现出来,因而能坚持实事求是,把民族政策的制定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

最后,源于毛泽东领导地位的最终确立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倡导。1938年9月,王稼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传达了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季米特洛夫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国人民的领袖是毛泽东,这对解决党的统一领导问题起了很大作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批准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政治局的路线,从此以后,毛泽东在党内的领导地位巩固下来,在组织上保障了中国共产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此同时,毛泽东在会上号召全党“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它破除了长期禁锢党的思想、给革命事业造成极大危害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思想樊篱,确立了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道路,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路线方针政策奠定了思想基础;它引导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走上正轨,不是学习背诵一些马克思主义的框框条条,而是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从中国实际出发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这对全党思想是一次大解放。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成功探索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

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这一变化过程,是在毛泽东推动下,直至1949年《共同纲领》的通过而完成的。1936年,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上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5月25日,毛泽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比较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我们根据民族自治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民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建立回民自己的政府”1937年8月1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宣传部起草了关于形势与任务的宣传鼓动提纲,即著名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地提出动员蒙、回及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原则下共同抗日的主张。在“全国人民的总动员”条文下有这样一款:“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并在8月下旬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上通过。这样的条款也写进了陕甘宁边区1937年11月的施政纲领中。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从旧纲领向新纲领过渡的产物。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很快得到了体现。1936年10月下旬,红四方面军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县级少数民族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县各界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使党的民族自治纲领第一次得到实施。这是我国民族自治政权建设的开端。

虽然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党的有关文件、报告中并没有完全放弃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提法,但实际上自六届六中全会后,在实践上,在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中,着重点都在各民族共同抗日,建立统一联合的三民主义的新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主张。毛泽东在七大政治报告的具体纲领中明确指出:“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在随后党的一些相关文件、报告中,也充分肯定了六届六中全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阐述,“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反复得到阐发,实践中也不断推进,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就是最好的证明。

1949年,在第一届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还在反复考虑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究竟实行联邦制还是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并征求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维汉同志的意见。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比较了中国与苏联不同的具体情况,最后决定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至此,在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被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正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发展的巨大进步。

二、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立法已经成为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毛泽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此非常重视。一是高度关注《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推行。1950年9月16日,他明确指出:“区域自治问题,牵涉很广,有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甘肃、西康、云南、广西、贵州、海南、湘西等处,有的须成立内蒙那样的大区域政府,有的须成立包括几个县的小区域政府,有的是一个县或一个区的政府,疆域划分,人员配备,政策指导,问题甚多,须加统筹。”在1951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又将推行区域自治作为少数民族工作的两项中心工作之一(另一项是训练少数民族干部)。根据毛泽东的指示,1951年2月5日,政务院要求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认真指导有关地方搞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工作,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试行通则》。1951年8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毛泽东要求各地注意根据少数民族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建立民族自治区的步骤和筹备方式,不可能一律,也不需一律。建国初期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大体有三种类型:(1)由单一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区(如川北平武藏族自治区)。(2)由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其他人口相对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区(如内蒙古自治区)。(3)由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如广西龙胜地方侗、僮、苗、瑶、伶各族的联合自治区)。这些不同的类型,是依据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同的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关系等情况,在民族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它有利于民族间的合作互助,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取得较好成效。1954年,毛泽东高兴地向缅甸总理吴努介绍这方面的情况:“傣族在云南省有三十万人,他们组织一个自治区。在广西省的壮族有七百多万人,他们也组织一个自治区。我们还有好几十个这样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

二是亲自主持制定了包含民族区域自治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与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办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全国有1.5亿多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每一个条款。这不仅使宪法的内容臻于完善,而且使宪法深入人心,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实行群众路线的典范,也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革命。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对于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明确指出:“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应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应特殊的条文。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宪法充分考虑了少数民族的特点,除明文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总原则外,还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范畴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各项自治权。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载人宪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的良好开端与核心,为以后多层次的民族立法指明了方向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提出自治条例为各自治地方基本法的思想。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是要构建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形式是多层次的,有全国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也有职能部门配合人大立法制定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些立法方式和政策手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途径。根据宪法规定,建国初各地建立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逐步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或民族乡,新疆、西藏、广西、宁夏四个省一级的自治地方也加紧筹备并相继成立。毛泽东认为,宪法规定区域自治有自治权,“因此,各民族的事情自己管,……汉人只能帮助,不能代替他们管理。”“总之,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的事情都归本民族自己管。”在筹备建立西藏自治区时,毛泽东对班禅额尔德尼说:全藏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决定自治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政策,选举自治区政府,通过一个自治区自治条例,也就是那里的基本法。”所谓基本法,就是~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基本、核心性的法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法规,可以说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核心法律。它具有国家法的性质,是宪法有关规定的民族化与区域化的结合体。毛泽东把自治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法,是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一实行自治的核心理念的体现,足以表明自治条例在落实宪法和建设民族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表明毛泽东的治国理念,把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作为协调国家与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问题来看待,这种理念凝聚了中国历史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

目前,我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8个,但仍有部分自治地方尚未出台自治条例,尤其是5个自治区至今未能出台一部自治条例。原因是多方面的,突出问题是自治区拟定自治条例中的一些内容,与国务院各部委的法规和政策等规定存在一定的“权、责、利”冲突,其中就存在思想认识的偏差,对于为什么要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不是从宪法和国家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协调国家与民族关系的极端重要性,而是从部门、区域的利益角度去看待,甚至认为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就是为了与中央分权,因而出现某些部门用规章、政策来抵制民族自治地方合法权益的现象。其实,制定自治区一级的自治条例并非简单的地方立法,也不是单纯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分配,而是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国家宪法、基本法对维护国家统一、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作出的规范。它不单纯是自治区内部的事情,更不是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怎样正确处理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问题,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又要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彼此割裂,不能强调单方面的利益,二者是统一的关系。必须依据毛泽东“基本法”的理念,加快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制定的进程。

三、努力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提出新中国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政策

首先,注重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提出了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毛泽东认为,要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做到让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主要依靠地方民族干部的成长。新中国一建立,他就要求“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目前时期应一律组织联合政府,即统一战线政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在民族干部中,不仅要有行政干部,还要有文教、医疗、宗教和科学技术的干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要搞建设,便要有自己民族的干部,自己的科学家。”并强调:“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把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作为一项战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毛泽东的要求,各级人民政权机关建立时,大多能根据民族平等原则配备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干部,各少数民族都有相应数量的代表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的1226位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有177人,约占代表总数的14.44%,远远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少数民族的民主平等权利得到了体现。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包括科学技术等各类干部也不断成长壮大,由1949年的4.8万多人发展到1957年的48万多人。

其次,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国内各阶级、政党、民族等各方面的关系。毛泽东认为:“帝国主义过去敢于欺负中国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各民族不团结,但是这个时代已经永远过去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各民族就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足以战胜任何帝国主义的侵略,并且把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为繁荣强盛的国家。”因此,必须处理好国内各方面的关系,以便孤立和打击当前的主要敌人。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谨慎对待少数民族的社会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以保证各民族人民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共同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国民党反动派残余作斗争,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二是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民族宗教上层人物,并树立与他们长期合作,促其进步的观点。即发挥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在本民族中的特殊作用,在政治上给予一定地位,适当安排使用;在工作上,凡是涉及到少数民族地区的重大问题,坚持民主协商、商量办事的原则。在思想上,坚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组织他们学习、参观、接触工农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一般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

三是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即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而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1953年3月1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批判大汉族主义”的党内指示,提出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的任务。他认为从建国二三年来各地发现的问题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1952年和1956年,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中央先后在全国有关地区普遍进行了两次全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并在《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文件中规定,凡是少数民族的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在进行带全局性的决定或法令时,均应根据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在政策及工作方法上作必要的或适当的交代。其未作交待者,各少数民族地区一律不得机械执行。同时,对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作了阐述和要求。

毛泽东认为,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重点是前者,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特别要求“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都要派出懂民族政策、对于仍然被歧视受痛苦的少数民族同胞怀抱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一切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除了诚心诚意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决心外,必须养成遇事与少数民族干部商量取得同意,并依靠他们去执行的作风,克服独断专行或包办代替的作风。毛泽东认为:“商量办事,这是共产党和国民党不同的地方”。要求少数民族中的先进分子负责批判本民族中各式各样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教育本民族人员扩大眼界,努力向前。对于各种民族纠纷,分别情况和性质,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调解和处理。大民族和少数民族各自应多作自我批评,并且在批评对方时要充分考虑到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根源。这在处理具体的民族事务中起到了极好的指导作用。

再次,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进步,改善人民生活。毛泽东认为:“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是整个国家的利益。”当时中央的总要求是,一切从各民族的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出发,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问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一是通过社会改革去掉历史遗留的不利于民族繁荣的条件。社会改革最根本的是经济改革,包括土地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分步骤逐步推进,并按照各民族的意愿去作决定,用更多的时间和更和缓的方式逐步地去实现。这一点,在毛泽东关于西藏问题的多次谈话中有充分的体现。总之,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根据每一个少数民族的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进行的,循序渐进地引导各族农民、牧民、手工业者走上互助合作道路,引导私营工商业者加入公私合营,从根本上改变了各民族内部的剥削制度,排除了少数民族发展进步的主要障碍。

二是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毛泽东说:“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并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根据毛泽东这一思想,中国共产党把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作为各民族实现政治平等后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根本任务。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以发展农业、牧业、贸易、交通为重点,并建立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企事业,取得显著成绩。截止1957年,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和畜牧业分别比1949年增长62.9%和141%;工业总产值由1948年的5.4亿元增至29.5亿元,增长4倍多,内蒙、新疆、广西、青海等省、自治区还兴建了一些大型的现代工业基地;铁路通车里程达5400多公里,公路通车里程达6万多公里¨。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政府,还根据经济发展合理的原则,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地举办一些地方工业,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工业从无到有,农牧业、林业、水利建设等得到较好发展,初步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单一的经济结构,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这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条件。

最后,尊重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民俗习惯。中国少数民族的一大特点就是风俗习惯各异,宗教影响较深。毛泽东在这方面体现出马克思主义者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博大胸怀。一是提出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即“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它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长期政策”。二是坚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早在红军长征和建立陕甘宁边区时期,毛泽东就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党和军队的一条纪律予以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它成为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毛泽东的著作和多次谈话中可领会这一政策的内涵,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生活方式,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加以歧视或侮辱;一个民族某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与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这一政策深得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对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成功起到很大作用。

毛泽东提出的新中国在民族方面的任务和政策,以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建立和巩固了中央和边疆各民族间的关系和联系,并开始改变着自治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面貌,这是过去任何时代所未曾有过的。它不仅解决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民族问题,而且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一般理论与方法,是指导中国民族事业发展的行动准则,是解决民族问题,维护祖国统一、巩固边防、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推行的实践表明,没有完善而健全的法制保障,民族区域自治便很难完全落实;只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用法律确认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统一各级政府、各民族干部群众的认识,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法可循,并由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才能不辜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领导人的艰辛探索,才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之计。

 

参考文献:

[1]毛泽东.论新阶段[J].解放(周刊),1938(57).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416.

[4]六大以来(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764.

[5]毛泽东.论联合政府[M]//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64.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M]//中共党史学习文献简编.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10.

[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

[8]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9]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一l978)·上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253.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

[11]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2]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121.

[13]中央统战部.民族政策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4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