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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群众监督思想与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内容与启示
刘勇 张梓琪

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就意识到群众监督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生政权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我们的一切事业都必须同群众商量取得群众的同意,才能办得成功。”在全党深入推进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之际,学习领会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群众监督思想,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群众监督思想的内容

马克思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仅是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有效形式。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在通过群众监督推进党的工作更好满足人民利益方面作出了积极地探索

(一)提升群众监督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刘少奇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事业,都是人民群众的事业。我们的一切纲领与政策,不论是怎样正确。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直接的拥护和坚持到底的斗争,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们的一切,都依靠于、决定于人民群众的自觉与自动不依靠于群众的自觉与自动,我们将一事无成,费力不讨好。”始终相信群众,坚定地依靠群众开展各项工作,是刘少奇在革命和建设时期一以贯之的思想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政权应当由人民当家作主。监督党政机关工作不仅是人民群众享有的重要权力,更是人民群众积极履行自身权利的体现。刘少奇指出:“在整党和建党的工作中,适当地吸收党外群众来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帮助,是可以的和必要的。”群众监督是推进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力量,必须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切实重视群众的监督作用,明确自身义务,增强监督意识。只有积极和善于吸收来自各方意见,用群众智慧规范政府行为,才能有效减少工作中的失误顺利推进现代化建设,加快中国梦的实现步伐。

(二)全面贯彻群众路线。通过群众监督发现工作中的失误。刘少奇指出:“一切工作都必须贯彻执行依靠群众的路线,都必须依靠由上而下的方法和由下而上的方法相结合。离开群众的积极主动性,离开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任何少数人的领导都不会是正确的、有效的和巩固的。”群众是国家的基础是党和国家完成一切任务的力量源泉。一切以人民群众利益需要为准绳,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和党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明确的最基本任务。要不断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就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之所想、民之所需。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完成并且也只有在群众监督之下开展的工作,才能保证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实施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战胜一切困难的重要法宝。党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民,一切依靠群众更是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刘少奇指出:“我们希望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工作展开批评。并提出相当的建议,以便督促政府的工作人员纠正缺点和错误,以便减少那些不必要的痛苦和困难。”

(三)强化党政机关被监督意识,通过群众监督有效克服官僚主义。刘少奇经常讲:“当干部的,什么事都要和群众商量,不能唱独角戏。”他指出,党的各级机关都必须清醒地认识,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赋予的政权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各级政府必须把自身工作始终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偏离群众路线,防止脱离群众、高高在上、胡乱指挥、乱发命令的官僚主义现象的发生。因为官僚主义蔓延不仅会动摇国家的政治基础、侵蚀领导干部思想意识、破坏国家经济发展建设,更是导致腐败的毒牙。有着官僚习气的党员,将自己和人民割裂开来,不接受群众监督,摆出高高在上的架势,甚至将群众视作与自己利益相背的敌人。刘少奇指出:“在我们的许多国家机关中,存在着高高在上、不了解下级和群众的意见、对于下级和群众的意见加以压制,对于群众生活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现象这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严重地妨碍着国家的民主生活的发展,妨碍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的发挥,妨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而群众监督则是克服官僚主义发生的利器,是建立清廉高效政府的有效路径。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扩大群众监督渠道。刘少奇指出:“发生争论,向上级报告是完全正常的,不要隐瞒。此外,个人可以直接向省委、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和途径首先是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群众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刘少奇认为:“国际国内大事不告诉群众,很多政策不跟他们商量、讨论,群众有意见不听他们的,这就是没有民主。”只有信息广泛公开,才能使群众充分掌握社会发展动态,真正享有民主权利。其次是健全问责制度。予职必予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责。党政机关的工作任务要分配到位,明确划分责任区,并落实到个人。最后是健全监督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履行群众监督制度,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切实保障监督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监督人的行为必须严肃惩戒,触犯法律的要依法惩处,从而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

二、当前群众监督存在的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渠道和途径都得到大幅度提升。但是必须看到当前群众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党群干群之间的沟通不畅。

(一)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在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全体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和罢免的权力。但当前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还存在主观监督意识不强,缺乏主动参政议政的意识。

一是群众不懂如何进行监督,监督意识薄弱。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关系到群众自身权利的实现,关系到群众的正当利益能否得以体现。当今社会,虽然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权利意识较以前相比更加强烈,但是很多人在对党和政府监督方面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不懂如何运用自身权利和及时履行自身义务监督意识薄弱。尤其是农村地区,群众素质不高,对党的政策不能够很好理解。甚至根本不了解,更谈不上自觉行使监督权利和履行监督义务。当前群众监督意识薄弱。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知识水平和觉悟有限,观念上始终认为有什么样的政策就得执行什么样的政策,个人无法参与;其次,政府对群众的监督权利宣传得太少,群众没有接受过群众监督方面的思想教育。监督的权利意识薄弱,监督的参与途径不畅;最后,群众监督的机构太少,缺乏群众监督的典型示例,监督的社会氛围不浓。

二是群众不愿参与监督,消极对待监督。群众参与监督党和政府的工作,既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许多群众都抱着各扫门前雪的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监督政府工作和自己的现实生活离得太远。有的人把监督看成是一件麻烦的事,复杂的流程和烦琐的手续让他们更愿意选择随波逐流对于政府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别人能接受自己也就能容忍。还有的公民轻视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只要不损害到自己的利益都睁只眼闭只眼,不必大费周章的监督政府工作。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有些积极对政府工作履行监督权利的群众,他们所监督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调查,有的监督者还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不仅被监督的事情不了了之而且参与监督的群众却受到了变相报复,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也是群众不愿履行监督义务、放弃作为公民应该行使监督权利的原因。

三是群众不敢参与监督害怕打击报复。由于群众监督检举的对象大多都是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所以群众惧怕由于监督而为自己惹来麻烦,而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也降低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2009年引起全国轰动的“王帅发帖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尽管最终政府承认公安部门执法有错。并给予了王帅一定的补偿,但王帅事后表示以后再也不做举报的事了,因为代价太大。正是由于类似这样监督者反受其害案例的发生,使得人民群众履行监督权利时顾虑重重,不敢多说话,不敢多管事,这就是很多群众想行使监督权力时的无奈。邓小平曾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

(二)作为监督客体的权力机关在群众监督中存在的不足。刘少奇指出:“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向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受人民监督,这是刘少奇群众监督思想中一以贯之的观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当官做老爷的官本位思想十分严重,拒不接受群众监督,官僚主义盛行。

一是一些权力机构不愿意接受监督。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然而一些政府机关认为自己是政策的决策者,所制定的方针政策群众只需照做就行,不需问为什么。这些政府机关把自己摆在高高在上的位置,看不起群众,把群众当作提线木偶,却不知自身的权力就是群众赋予的。况且那种认为群众素质不高,给不出好的意见,所以不需要他们进行监督的思想意识本身就是一种官僚主义心态和行为,恰恰是最需要通过群众监督给予革除的危害党和政府生命的行为。有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认为自己位高权重,接受群众监督会没有面子。甚至有的领导干部把群众当作敌人,无视群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家长制作风和贪污腐败这是权力者不愿接受群众监督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因此,克服官僚主义消除家长制作风,杜绝贪污腐败现象,必须真正做到把工作摆在群众随时可以监督的层面,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才会避免发生阴暗的可能。

二是一些权力机构不负责任并互相推诿。接受群众监督,权力机构就要调查研究要有一定的步骤,要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并且由于事情的复杂可能会牵扯很多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分不明责任划分不清。于是一些权力机构就像踢皮球一样把群众反映的事情来回推,部门之间不能相互协调,对事情的调查结果大多都不尽人意。没有实际地解决。有的只是在表面上作了检查,但实际上并不认真对待。有的为自己找借、辩解、掩饰。办事情拖拖拉拉,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能在实质上解决被监督的问题,而且权力机构长时间形成的不良作风,将在导致效率低下的同时,降低政府工作的权威性,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降低了政府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和认同度。

三是一些权力机构调查监督人甚至打击报复监督人。由于被监督检举影响了与自己相关的利益,有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恶意调查监督者,甚至利用自己的职权压制、刁难或陷害监督人,使监督者的名誉、财产甚至人身健康遭到损害。这种欺上压下的行为,既干扰和破坏了监督体制,打击了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也是群众不愿意参与监督和不敢参与监督的最重要原因。

(三)作为监督保障的监督制度在群众监督中存在的不足。良性的群众监督,是一种渠道畅通、运行流畅、参与便捷的监督,它需要对人民群众这一监督主体的各项权利,在法律制度上保障到位,使人民群众敢于监督,乐于监督。如果监督成本太高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就会极大打击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群众监督缺乏权威性保障。群众监督的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群众监督制度是否健全。从形式到内容,再到开展的过程等各项制度的完备和健全,是群众监督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当前群众监督的运行范畴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虽然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条文中都有关于群众监督的内容,但是存在着内容笼统和不明确的问题并没有规范群众监督的具体内容,群众监督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在立法上,群众监督的权能、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也很少被探讨,对于怎样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没有明确制度保障,这就使得群众行使监督的权力范围模糊,也使公民行使权利时有所顾虑。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导致群众监督的源头信息传播受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表明,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群众公开政府信息。虽然条例早已存在,但是很多基层政府部门并没有健全相关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事件发生之后,相关部门认为事件难以解决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公开信息,使得群众不能及时了解信息,影响群众及时履行监督职能,导致事态走向失控。知情权是人民群众监督公共权力、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是稳定社会发展的需要,若使群众失去了知情权,那么群众的“知”、“促”、“行”就在源头上失去了作用。

三是行政问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政府工作效率低下。行政问责是对工作中失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就是出了差错的要“唯你是问”。现在很多情况是,当群众提出问题后,行政部门只是象征性听听群众意见,对于后续问题则不闻不问不再追究事情调查和解决的结果。许多群众监督机构往往没有负责人或者有负责人也不负责,出现责任不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办以及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自推行以来对规范政府行为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定问题。首先,问责简单化,找不到真正的责任人。真正的责任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政府只是为了平民愤而找一个“替罪羊”了事,或者一出事就把错全都归咎于“一把手”。其次,行政问责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出台的规章制度效力较低,缺乏权威性,很容易被领导者规避。最后,问责人治化色彩过浓,往往都是上级领导说了算。或者被内部操作没有公开透明的问责程序和群众监督。

四是缺乏成熟的保障制度作为群众监督的坚强后盾。对监督者缺乏应有激励和保障,是当前群众监督运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权力者的打击报复行为,监督者深受其苦。检举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被检举人应受到相应的管制,这是实施群众监督的应有之策。而当前我国相关检举人免受打击报复的制度还不成熟,尽管近年来陆续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例如,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化而缺乏可行性。在为检举人设立的合法保障机制、明确报复行为方面,司法体制层面缺乏应有的作为。没有健全的保障制度,群众履行监督权利时就缺乏相应的人身权益保障,履行监督的积极性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刘少奇群众监督思想的当代启示

刘少奇指出:“我们为人民服务,就要对人民负责,就要在客观上使人民因为我们的服务而获得益处,获得解放,就要力求不犯或少犯错误,免得害了人民引起人民的损失。凡属是我们提出的任务、政策与工作作风,都应该是正确的,这样才于人民有利;如不正确,即要损害人民的利益,那就要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迅速求得改正。”群众监督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一个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深入群众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实效,在倾听群众的声音中满足群众的民生诉求,加快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步伐。

)不断强化群众监督思想,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活动。全面提升群众监督意识,是刘少奇推动群众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刘少奇指出:“要群众提意见要工人开小组会,学生、机关职员开小组会,号召他们把意见和要求都提出来。”为了使群众监督能够在实际中有效发挥作用,必须提升群众自觉监督的意识。通过切实加强对群众的监督思想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工作。首先,加强群众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群众的监督意识,这是有效实施监督并把监督行动付诸实践的前提基础。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要开展广泛深入的普法宣传和政策鼓励,强化群众履行监督的责任意识,以此激起群众的政治热情和履行监督权利的积极性。其次,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大力实施群众路线教育,使人民了解国家利益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切实监督政府的各项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地围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展开围绕有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展开。最后,大力开展各项群众监督活动,如在各单位部门职工中做好调研工作,开展检举有奖活动,举办面向社会的民意调查活动,使群众监督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一环,成为人民政治生活的潮流。

(二)切实规范权力机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权力机构工作效率。刘少奇指出:“党内相当多一部分干部滋长着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只能听人奉承赞扬,不能受人批评监督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甚至把自己领导的区域和部门看作个人的资本和独立王国。”党和政府要时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要规范权力机构的工作机制。首先,国家权力机关要对群众监督持正确的态度,建立起群众监督的平台。要认真开展以为民务实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群众监督的学习,树立做人民公仆的决心和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其次,权力机关各部门之间要分清权责关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自的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位,处理好本职内的各项事务。工作人员要积极认真工作,对工作负责。最后,确立奖惩机制。对认真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虚心接受群众监督的工作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于不认真工作、对监督者态度冷漠、处理事件拖沓甚至对监督者实施打击报复的工作人员,必须加以严惩,以儆效尤。将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是权力机关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的重要途径。正如刘少奇所强调:“我们所有的领导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兵,没有权利当老爷。

(三)切实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群众监督的有效运行。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把群众监督落到实处,就必须构建规范监督运行的刚性制度。首先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宪法和其他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加以细化将法律法规中的盲点和空缺加以补充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确切的法律法规规范群众监督的具体内容,才能保障监督在实践中的合法合理。其次,加强群众的知情权,各级政府必须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及时的获取信息。无论党务还是政务公开,务必要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对人民坦诚公开信息,这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基础。要大力推行与群众利益相关工作的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让群众生活在监督的氛围中。此外,强化领导干部述职、重大事项报告和社情民意反映的制度建设。最后,拓宽群众的监督渠道,让群众有更多更广泛的办法进行监督。在进一步推进常规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发挥网络监督的功能,提高群众的监督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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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习近平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人民日报,2014一O1—15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