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较之以往有所增长,情况更加复杂,如何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严峻考验。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地区也曾相继出现过工人、农民、学生“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当时任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刘少奇经过实地调查研究和冷静思考,提出了正确看待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主张和措施,这些主张和措施对我们妥善处理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刘少奇是如何看待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
自1956年下半年至1957年春,中国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工人罢工、农民退社、学生罢课的事件。毛泽东在1957年1月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分析了当时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动向,提出怎样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是一门科学,应该好好研究。随后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针对少数人闹事和毛泽东提出的问题,以刘少奇为领导的调查组于同年2月18日从北京出发,沿着京广线来到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地,通过走访群众、实地考察、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调查研究。在亲身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刘少奇对1956年发生在中国部分地区的社会矛盾作了认真的思考,就如何看待和处置当时的群体性事件提出了以下几点主张:
(一)要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来处置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爆发是由某些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的,但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背景下社会矛盾的性质不同。刘少奇主张:“我们采取什么方针和方法来解决矛盾,不是凭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客观矛盾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对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处理的方法是不同的,如果社会矛盾的性质搞错了,在处理的方法上就要犯错误,所以,认清矛盾的性质是解决好群体性事件的前提和基础。
在深入基层调查的过程中,刘少奇对当时群体性事件的各种表现、产生原因和处理方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他在1957年3月24日的湖南省干部会议上明确指出,发生在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现在几乎全国所有的闹事都是为了经济性质的切身利益,至于带有政治目的的罢工罢课、游行示威恐怕不容易发生”。同年4月27日,刘少奇把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论断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他在中共上海市委召开的党员干部大会上所作的《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讲话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前,主要矛盾是中国人民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矛盾,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是土地改革以后,主要矛盾转变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公私合营以后,我们基本解决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在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人民内部的矛盾已成为主要矛盾”。同时,他还强调,即使有一小撮反革命分子鼓动和参加的群体性事件也属于人民内部的问题,“群众闹事中间,反革命分子是可能参加的……反革命分子不可能用反革命的纲领和反革命的口号来鼓动群众闹事。所以群众闹起事来,即使有反革命分子参加,也要当人民内部问题处理。先把群众的问题处理了,使群众安定下来,然后,才能处理反革命分子的问题。不解决群众的问题,就不可能肃清反革命分子”。
部分领导干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上,把人民群体当做敌人,强调斗争,激化矛盾,这种以对待敌我矛盾的强硬方式从根本上违背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刘少奇对群体性事件性质的正确判断和精辟分析,不仅纠正了这些领导干部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做法,而且引导了各级领导要实事求是地看待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二)倾听群众的意见,鼓励群众提出要求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许多制度还不健全,一些政策也不完善,所以,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可是,一些领导干部对这些问题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群众的意见长期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矛盾不断激化,致使群体性事件最后爆发。刘少奇经调查了解到:“群众闹事大体上经过这样几个阶段:先是提意见、提要求;然后是派代表交涉;如果交涉没有结果,就开会,向北京告状,或者出墙报,向《人民日报》写信;如果还没有效果就请愿,就闹事。大体上都不是突然闹起来的,往往是经过了好几个月,经过了半年,采取了各种办法,官僚主义者不理,解决不了问题,最后才来请愿、闹事、罢工、罢课。”刘少奇认为群体性事件产生以后,不应该谈之色变,更不能单纯采用压制的做法,“对付闹事要有正确的办法。我们一些领导干部,没有闹起来时不理,闹起来以后又惊惶失措,一惊惶失措就采取压制的办法。这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刘少奇一个重要思想是:解决群体性事件重在防患于未然。他要求领导干部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深入了解群众的要求,收集群众的意见,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平息群体性事件。他指出:“大部分闹事,开始只是群众讲闲话。所以劝告同志们要听闲话,群众的闲话不可不听。刚刚有了闲话,你听了,感到有问题,就去处理,这就比较好,解决了问题就可以不闹事。”领导干部不仅要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还要允许群众提出要求,鼓励群众把不满说出来。刘少奇在五省调研途中,对湖南省的干部语重心长地说:“我建议省委、市委及各个部门每年专门集中地向他们(指当地群众)征求两次意见,让人家把所有的问题提出来,无非是提出几百条几千条,归纳起来也就是那么几类问题,还是有头绪的。征求了意见后,能够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就加以交代,解释清楚,答复人家,看这样好不好?不然有意见没地方提,问题积累在那里,总有一天火山爆发。”
刘少奇深刻地分析并总结了其在调研中的第一手材料,并在《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中对领导干部要倾听群众意见的问题再一次强调,对于在各个地方、学校和工厂里面积累的许多问题,“以后是不是可以每年集中解决一次或者两次,就是要群众提意见,要工人开小组会,学生、机关职员开小组会,号召他们把意见和要求都提出来。提出来之后,综合起来,集中解决。能够办到的就要办,不能办到的就要向群众解释。如何解释法,市委、区委好好讨论一下。这样集中解决问题,不要好久,就可以使人民中间积累起来的那些问题主动解决了,而不至于闹事”。
(三)改进领导干部的作风,勇于承担责任
刘少奇认为,引起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主观愿望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引起的,有的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经验造成的,有的是群众不合理的要求和少数反革命分子的煽动,但是,最主要的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把人民群众当成跟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出现了官僚主义的作风。他尖锐地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讲,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总起来讲,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是引起闹事的原因。”1957年3月11日,刘少奇再次指出:“群众闹事的原因主要是领导有官僚主义。没有官僚主义,即使群众有过高的要求,一讲就通了。”引刘少奇认为,在人民群众对我们提出的意见中,主要就是官僚主义问题。既然原因出现在领导干部作风的问题上,就要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的错误,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人民的公仆,当好群众的勤务员。
刘少奇不仅一针见血地抓住了官僚主义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而且还提出,我们党和政府对于社会上发生的矛盾和群众中的闹事问题,要勇于承担责任。他的这一思想是针对领导干部中的一些错误认识而发的。新中国成立后,一些领导干部身上滋长了骄傲自满的情绪,把功劳归于自己,而对于社会上出现的问题,则指责群众,甚至怪罪于群众。“而讲到自己,讲到领导上,就只讲自己的成绩,不讲自己的缺点,只讲自己的是,不讲自己的非。结果就是这样:非的就是群众,是的就是‘老子’”。
对于为什么领导干部对群体性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问题,刘少奇也给出了合情合理的解释,“……我们是在领导国家,站在领导的地位,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一切没有办好的事情,领导上都有责任。人民会来责问我们国家、党、政府、经济机关的领导人,而我们对这些问题应该负责任”。他还指出,即使群众有过高的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领导干部也要承担责任,只有我们的工作做好了,向群众解释清楚了,群体性事件就不会发生。刘少奇严于律己、勇于负责的精神,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
(四)贯彻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以获得群众的信任
在处理各种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中,刘少奇还强调,“人民内部矛盾还特别表现在分配问题上面”。他结合自身的调研和思考,敏锐地感触到分配领域的问题。他认为现在所有制的问题基本解决了,但是分配中的问题凸显出来,分配问题属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应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分配原则是按劳取酬,“如果不按劳取酬,不公平合理,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按劳取酬贯彻得比较好,分配得公平合理,大家满意,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他列举了现实社会中的大量分配问题。例如,“农民说工人分多了;小学教员说青年工人分多了;你房子住多了,我没有房子;评了你升级,不评我升级”。
当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一些领导干部搞特权有着很大关系,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利益的分配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刘少奇敏锐地察觉到:“我们有些领导干部是不是多分了一点,生活待遇太高了,房子住得太好了。也确实有这样的事。在乡村里面,合作社主任劳动日多记了一点,自己的亲戚朋友本来不该记劳动日,也记了几个。工厂里厂长、党委书记、青年团书记奖金分多了,此外还有把亲戚朋友送进厂等等。”群众对这个分配就反对,就会出现不满的情况,而最后就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刘少奇明确反对违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等级制度。他认为,滋生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的等级制度是一种封建制度,是应该坚决废除的。
人民内部矛盾是一种非对抗性矛盾,这种性质的矛盾要求我们不能压服它。刘少奇提出的处置方法是:群众提出的要求是正确的,我们就接受;不合理的,我们就要认真地解释,向群众讲清楚,这样群众才会信任我们。他认为,“我们要信任群众,群众才会信任我们。不信任群众,群众是不会信任我们的”。当然要想建立群众的信任,我们也要说到做到,答应群众的事情就一定要办到,否则,群体性事件就可能会发生。刘少奇特别提到:工人闹事原因的其中之一是某些干部“……说话不算数,合同不兑现。招工的时候答应了的,许过愿的,结果不能兑现”。长此以往,就会使我们失去人心,最终丧失群众对我们的信任。
二、刘少奇的思想对当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启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全面转型期。这个时期充满着新的机遇,但同时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是经济产业结构快速转型、政治体制逐步改革、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的新时期。虽然社会背景不尽相同,但是刘少奇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对我们今日处置群体性事件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认清矛盾的性质是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现阶段的多数群体性事件往往是采取比较平和的方式,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由于受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观念的影响和少数暴徒的利用,有时会产生行为激烈、对抗性加剧的集体行为,甚至引发规模较大的群体械斗。并且,参与到群体性事件当中的公民,往往受到情绪的感染,采取非理性的模仿行为。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具有正当的维权目的的,并不是无理取闹,在发生初期,维权者是带着理智参与到其中去的,但是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强度的逐渐增加,就会出现群体心理失控的现象,出现行为的冲动。群体性事件是公民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公民在参与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宣泄其不满情绪,它能释放长期积累的部分社会矛盾,使一些心理失衡的公民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从另一个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往往是因为社会运行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它能够警示政府以采取措施对此进行防微杜渐的补救。在群体性事件中公民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是由于政府行为缺陷等原因造成的,这些问题是需要尽快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及时发现和应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刘少奇当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路去分析,当今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多是针对特定的利益目标,为了解决自身利益诉求或某一类具体问题而加入其中的,一般不是出于政治目的或对抗颠覆国家政权。如果这一类问题能够按照当年刘少奇处理少数人闹事的方式正确解决的话,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基本上会平息下去。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属于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不排除少数极端敌对分子甚至国外反华势力利用甚至煽动突发性暴力事件。对于这类极少数含有一定对抗性质和敌对性质的突发事件,我们应该严格地区别对待和处理,但是这并不能在总体上改变对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判断。
(二)改革人大、政协、信访制度,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群体性事件背后是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缺失,如果公民表达其利益诉求时,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公民利益诉求表达不通畅或者受到梗阻,那么群体性事件就有可能会产生。中国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信访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最高民意机关,它的权力要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公民的利益诉求也要通过选出的人民代表来表达。
作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为人大的体制创立、机制运行、职能发挥做出了重要贡献。他认为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不仅要在人大会议上行使职权,而且还需要在会下做大量的工作,倾听民众的意见和呼声,以便于代表在会上能广泛、正确地表达广大公民的利益诉求。但是,由于我国政治发展的曲折和民主与法制的不健全,至今人大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人大的机制和职责等各项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人大代表与中国各个社会阶层实际所占的比例很不协调,他们大多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人士,一旦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与他们的利益相违背,那么他们就可能会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弱势群体表达其利益诉求,而真正的“草根”代表人数却偏少。这种情况就会出现代言困境,代表能否真正为普通公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代言是一个问题。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改进我们的人大选举制度,使人大代表更能反映民意,能够更多地开展视察、调查工作,更广泛地联系人民群众。
信访是反映民意、沟通政府决策与百姓意见、消除群体性事件隐患的一种重要方式。刘少奇在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国家主席期间,很重视信访工作,曾多次审阅和批示过群众来信。然而,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对信访工作没有像刘少奇那样重视。近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受理群众信访量不断加大,而地方部门的信访量却在逐渐减少,这给中央和国家这一层级的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收买、欺骗、拦截、强制遣送越级的信访人,打击迫害上访者,给他们在身心健康、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上造成了伤害。致使本可以通过信访解决的问题无法解决,本可以化解的人民内部矛盾不断积压和激化,最后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突发。这就需要我们学习和借鉴当年刘少奇妥善处理人民来信和群众上访问题的方式方法,把信访工作和人大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功能,将目前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集中合并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对重要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并对政府进行监督,逐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从信访机构引向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如果政府各级官员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政府机构能够高效有序运转,对社会进行良好的治理,那么群体性事件就不容易发生。但目前事实并不都是这样,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的权力运作呈现个人化的特点。政府在正式权力的运作中越来越多地采取非正式化运作的方式,不是依赖于正式的法律和规则,而是依靠个人关系和权威。特别是县一级政府是权力制约的薄弱环节,种种原因会使县级政府的一些官员产生一种“父母官”与“土皇帝”的封建思想,从而出现权力运作个人化的倾向。个别地方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官僚主义毁坏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激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这样势必会导致部分公民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最终就会增加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各级官员运用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当年刘少奇在阐述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就提出了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干部权力和履职情况的监督问题,他不但阐明了人大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论述了人大监督的内容和对象,而且具体提出了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刘少奇的正确思想对我们今天完善官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仍有重要启示意义。只有让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为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才能充分保证行政责任真正得到落实。在行政授权和法律、法规的设计中,必须坚持权力与责任的共同授予原则,增加对行政责任说明的条款,并从法律上对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的评价、责任的追究方式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加大行政处分和问责的力度,把行政责任落到实处,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高政府信任度
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越高,就越有可能采取制度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而政府要取得公民的信任和拥护,就要廉洁奉公、为人民谋利益,就要给公民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刘少奇曾指出,“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过去为人民做了好事,今后还要为人民做好事”。政府作为执法者,如果既不能为广大人民谋利益,又不能给公民带来正义,就会使公民开始怀疑政府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公正性。当公民不相信政府会给他们带来好处、带来公正或者正义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政府能够为人民不断地做好事,为公民带来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就会大大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
20世纪50年代发生的少数人闹事问题和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发生在两个不同的时期,其具体原因、表现形式亦不尽相同,但是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同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会长期存在,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置。当前,处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所坚持的原则正是源于刘少奇当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之中,刘少奇高度的理论修养、深邃的思考和正确的主张,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对我们今日正确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有深刻的启迪。
参考文献:
[1]刘少奇选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黄峥.刘少奇一生[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刘少奇年谱(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