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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革命时期湖南革命根据地的乡村社会建设
王继平 张晶宇

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革命军建立了乡村革命根据地,并在这些地区进行了土地革命和乡村建设,尝试了一种不同于国民政府统治区域的乡村治理模式,即新民主主义的乡村治理与建设。虽然时间不长,且在战争的环境中进行,但它对于抗曰根据地和解放区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治理与建设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仅以湖南区域内的湘赣、湘鄂赣、湘鄂西、湘鄂川黔四个根据地为中心,考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乡村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建设。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的社会建设,是服务于革命,围绕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来开展的,是特殊条件下的社会建设,关系革命根据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包括农村基本教育、妇女平等问题、移风易俗、医疗卫生、社会救济救助和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湘鄂西苏维埃法令》包括《土地革命法令》《保护工农法令》《保护人权法令》《婚姻法》等系列法律法令,其中就包括了社会建设的内容:“劳苦工农群众有集会、结论、言论、出版、居住、营业、行动之自由权”,“劳苦工农群众有参加管理监督政府之权利”,“政府特别保护童工、女工,抚饿死伤的士兵及革命群众的家属。优待老、弱、残、疾”,“废除一切肉体体罚”,“禁止蓄婢纳妾”,“禁止残害女孩及私生子,承认并保护私生子和产妇”,“禁止虐待媳妇学徒”,“解放寡妇、尼姑、和尚,承认其婚姻上的自由,其家属不得干涉”,等等。在根据地建设的实践中,也进行了社会建设的尝试。

革命根据地大多建立在两省或数省交界的偏僻山区,这些地区本身经济贫困,教育也非常落后,不利于民众觉悟的提高和根据地的建设。因此,加强根据地的教育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各根据地都普遍重视教育,将其与获得革命成功、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目标联系在一起。如湘鄂赣苏维埃政府就发表“训令”,指出:“以教育为阶级斗争的武器,造就无产阶级所需的政治、经济、技术等专门人才,培养儿童有集体的思想,革命的热情,科学的头脑,艺术的兴趣,健康的体魄,劳动的身手,投身阶级斗争,以推翻反动统治,巩固苏维埃政权。”为达至这一目标,湘鄂赣苏区要求“每乡至少须开办三个以上的赤色初级小学校,每区须开办一个高级小学校,省区须开办初级中学一所”,同时规定“暂定从初小学校至高级小学校卒业为义务教学期间,凡苏区儿童必须受完此种教育”。湘鄂赣苏区提出的这一要求由于战争环境的影响,是难以实现的,但是表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对于教育的重视,而且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发展根据地的教育事业。浏阳县在“一九三一年上期,……计有列宁学校四所,学生二百一十一名,其中男一百四十四名,女六十名。赤色小学校一百一十六所,学生四千二百三十七名,其中男二千九百八十三名,女一千二百五十四名。赤色女子职业学校一所,学生六十名。特别赤色小学校(专教育孤儿及避匪民众子弟的)一所,学生三十名,其中男二十七名,女三名。妇女半日学校十二所,学生二百五十六名。工农夜校十五所,学生二百八十四名,其中男二百一十名,女七十四名。共计男女学生五千余名。”湘鄂西苏区的基础教育,在省文委会的领导下发展较快。据《湘鄂西湖南苏区革命文化史料选编》记载:1931年仅江陵、石首、华容、污阳、监利和鹤峰等6县,就有列宁小学530多所,学生达20263人。在湘鄂川黔苏区,省、县革委会设有教育部,区革委会内设有文化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基础教育。苏区先后办起许多所列宁小学和红军小学,实行免费入学,如永保、郭亮、桑植、龙山县在1934年至1935年就办了列宁小学和红军小学13所,有教师19人,学生830人。其中贫雇农子弟占70%,中农子弟和工商子弟占15%。  

根据地在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注意保障教育经费,湘鄂赣苏区党和政府从非常紧张的财政中拨出专项经费为苏区学校教育,“确定教育经费实行免费教育”,规定“苏维削教育经费必有一个确定,在全县财政统筹支配之下具办各种教育事业”,“凡工农劳苦群众的子弟读书一律免费”“每个学生……油、盐、菜、柴、灯油等费,均由本校供给”,“按照家庭生活状况,酌量征收最小限度的学费,极贫者免之”。为保障教育经费,要求“每堂红色学校应留田一石”,获得的收益用于办学经费。根据地教育实行改革,注重与实践的结合,规定学制“……一律采用四二制,暂时规定初小四年卒业,高小两年,初中三年”,“从七岁起入初级小学校,11岁入高级小学,13岁入初级中学校”。以后有所调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有所变通。在课程方面,注重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实际动手能力,如“初小课程暂定列宁读本常识、体操、唱歌、图画、劳动实习、笔算、珠算,作文习字等十项,按照年龄编入功课表里”。教材方面,则“统一教材……由各县文化部搜集教材,归省苏文化部审定印发”。

根据地还注重对贫民的社会教育。湘鄂西、湘鄂川黔根据地各舰办有工农夜校、冬学,灯油、课本、文具、纸张等一概由当地政府津贴,课程设常识、苏维埃法令、共产主义、习字等。为了扫除文盲,在苏区还开展了识字运动。乡办识字班,村口、交通要道设识字牌、监督岗,要求学员每天认识几个字,用竞赛的方式开展识字运动。在湘鄂赣根据地,还创办了结合农业生产或手工业生产的各种专门技术学校,教学生学习缝纫、染织、编物等生产技术。此外,工农夜校也是苏维埃区域社会教育的重要形式,主要面向成年男女。除了学习文化知识,夜校的主要任务是向农民群众灌输革命道理,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为现实的革命斗争服务。由各地设立识字运动委员会组织的扫盲和识字运动,是乡村根据地最为普遍和灵活的大众教育形式。不识字的男女,无论老幼,均可自愿参加学习。学习形式不拘一格,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不能干农活的雨雪天气,教员是义务的,课本则是苏维埃政府提供的《工农读本》。而“平江黄金洞、辜家洞等地,还采用识字碑的办法:在十字路口或行人往来经过的地方,竖立一块黑板,用粉笔写上一些有关生产和生活的字,如马、羊、柴、米、油、盐等。有的还在字旁配上图画,便于农民群众识别、记忆”,这种识字方式确实是生动活泼,效果显著的好办法。

妇女问题是中国几千年来封建社会产生的社会问题。妇女不仅受封建剥削,而且也受封建纲常伦理的压迫,包括族权、夫权等束缚。在乡村地区,实现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是革命根据地各级政府迫切的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她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族,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地位,为妇女政治上的平等确立了原则。1932年,湘赣省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湘赣省劳动妇女要求纲领》,提出:

1.妇女在经济上、政治上、教育上应与男子一律平等。

2.凡十六岁以上的劳动妇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劳动妇女得参加苏维埃办事。

3.—切劳动妇女的言论、集会、结社完全自由,反对禁止妇女到会及参加革命运动(如慰劳红军及参加工作等),反对封建家庭束缚妇女。

4.以村或乡为单位开办妇女半日学校,晚上读书班、补习班等,童年妇女要一律到小学读书。

5.大的县份最低限度应开办一个女子职业学校及一个女工工厂,同时妇女有参加合作社运动的权利。

6.县区苏维埃的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应经常计划和建议苏维埃政府改良妇女生活,与实现妇女要求和一切有利于妇女的事业和法令。

7.实现全苏大会婚姻条例,保障妇女婚姻的完全自由,反对对婚姻条例的歪曲怀疑曲解和怕公布婚姻条例的封建怪物。

8.禁止童养媳制度,反对重婚、蓄婢纳妾、买卖婚姻和强迫婚姻。

9.反对打骂虐待和压迫妇女的宗法封建制度,废除一切束缚妇女的风俗习惯迷信等。

10.为实现妇女利益与领导妇女斗争,劳动妇女得在共产党领导之下组织经常城乡劳妇代表会。

此外,苏维埃政府还颁布法律法令保障乡村妇女获得生产资料和劳动所得的权利,《湘赣全省劳动妇女要求纲领》规定:

“凡妇女分得的土地即归妇女完全享受全部权利,妇女独立经营与支配”;妇女与男子同样参加农业生产得同样享受劳动的报酬,但凡有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劳动应由男子担任”。

关于女工,“实行增加工资,男女同样工作须得同样工资”;“实行男女八小时工作制,青工六小时,童工四小时”;“女工产前产后休息八星期,工资照发并另发医药费”;“不做一切有害于女工身体强健的危险工作”;“女工除享受一般劳动法的利益外,更应享受劳动法保护女工条例”。

在这些法律法令规定下,各根据地对妇女政治、经济、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十分重视。

首先,确立了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人民,凡年满十六岁的无论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对苏维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为了真正落实妇女的参政权,各级苏维埃政权在选举过程中要求妇女达到一定的数量。1933年的苏维埃代表选举中,中央要求“经过女工农妇代表来切实动员,必须达到妇女代表占人数25%的任务”。因此,在根据地各级政权中,妇女参政的积极性很高,据统计,“多数的市、乡苏维埃妇女当选代表的占25%以上,部分地区如上杭县的上才溪乡,75个代表中妇女43个,下才溪乡91个代表中妇女59个,占66%”。

其次,根据地的妇女经济自主权增强,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本来在乡村社会,贫穷家庭的妇女一直是家庭经济的重要角色,正如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的那样:

“因为经济上贫农妇女不能不较富有阶级的女子多参加劳动,所以她们取得对于家事的发言权以至决定权的是比较多些。至近年,农村经济益发破产,男子控制女子的基本条件,业已破坏了。最近农民运动一起,许多地方,妇女跟着组织了乡村女界联合会,妇女抬头的机会已到,夫权便一天一天地动摇起来。”

为保证妇女平等的经济地位,确保妇女平分土地的权利,苏维埃政府土地法就规定了男女一律享有平分土地的权利。例如在湘赣革命根据地,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

“以乡为单位,或根据实际情况几个乡或几个村联合,进行分配土地,根据土地的好差远近分成一至三等,不论男女老少,各分一份。”

“以乡为基本单位,以原耕地为基础,……依人口数目,男女大小老幼,平均分配土地。”

“凡妇女分得的土地即归妇女完全享受全部权利,妇女独立管理和支配;妇女与男子同样参加农业生产,同样享受劳动报酬,但凡有害妇女身体的劳动需要男子担任。”

妇女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她们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经济自主权增强。“过去,妇女只有劳动的份,没有说话的份。老公掌握经济权,一分钱都不给女的过手,买个针线都是左讨右讨。革命后,妇女砍柴、捡花生脚子等卖得的钱归自己,他们用这些钱打个银簪子、手镯、耳环或戒指,快活得很。”

苏维埃政府也强调妇女的教育。1931年,湘赣边苏维埃政府发出指示,指出:“农村中的妇女文化程度较男子落后,因此加紧妇女群众的教育训练,提高妇女的政治水平,是非常迫切的。不但施以政治教育,还应教她们学习口算、识字、卫生、家庭、革命常识等。各地列宁学校要领导女子去读书,并在各地组织识字班,设立妇女补习学校和女子职业学校等。”于是,各级苏维埃政府结合妇女的特点,采取各种办法,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校、识字班,兴起妇女识字运动。据1932年10月统计,湘赣全省(除上崇区外)共开办204所妇女半日制学校,800余所工农夜校。此外,还开办了妇女职业学校,希望能“使每个女子都有一种职业,达到女子的经济与职业独立”。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根据地妇女不但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获得与男子一样的权益,实现了男女平等,获得了解放,而且由于根据地的战争环境,男子大多数参军参战,妇女成为根据地生产和建设的主力军,为根据地的巩固作出了贡献。

在根据地社会建设方面,还对封建的恶习陋俗进行了改革。其中最显著的是对封建婚姻习惯进行改革。苏维埃政府颁布法令,废止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实行婚姻自主。1931年11月,湘赣省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颁布《婚姻条例》,宣布:

1.婚姻以自由为原则。

2.废除一切包办买卖欺骗式的婚姻制。

3.禁止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

4.禁止纳婢蓄妾。

5.打破守节制度。

6.因血统关系戚族结婚须在五代以外。

7.禁止童养媳。

同时规定,“结婚须得双方同意不准有丝毫强遇行为”,“禁止聘礼送肉等不好习惯”,还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离婚后财产的处理等问题。1933年5月,发布《实行婚姻登记与正确执行婚姻条例》,从法律上保障婚姻自由。这些法律法令,根据地的婚姻陋习得以扫除,婚姻自主得以实现。

解放了的根据地妇女,以崭新的面貌积极参加革命工作。如在湘鄂川驗革命根据地的大庸县(现张家界市永定区)的妇女,积极参加苏维埃政府工作,“在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由周雪林、魏文英两同志专抓全县妇女的组织发动工作,重点抓城镇的妇女组织发动。城镇共成立了六个市区,每个区都有妇女队长或女儿队长”;她们还踊跃参加红军的后勤工作和“扩红”运动,“红军解放大庸时,后勤部缝纫工作连(简称缝工连)队只有八十多人,经过扩大,我县妇女就有四十多人编入,使缝工连扩展到一百二十多人(妇女连队)”,“她们除在一定时间内搞扩大红军宣传外,主要任务是加工红军被服、鞋帽等。缝工连设备很简陋,只是少量的机器,大量工序靠手工完成。尽管如此,由于缝工连全体战士的积极努力,还是保证了部队的军需供应。……到达陕北后,缝工连很大一部分同志转入红军被服厂工作”。类似的情况在湖南革命根据地是很多的,充分说明了根据地的妇女解放政策不仅使妇女自身的身心、生活获得解放,而且对根据地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根据舰实行破除迷信,禁止赌博,禁止吸食鸦片、禁止卖淫嫖娼,提倡讲究卫生、开展健康业余生活等社会改良措施。

在破除迷信方面,苏维埃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教育人民,主要是启发他们的阶级觉悟,认识封建剥削和阶级压迫才是人民贫穷的根源,而所谓宗教迷信、菩萨之类不过是“束缚工农劳苦群众的枷锁”,是“压迫阶级用来欺骗被压迫阶级的工具”。

在禁止赌博和吸食鸦片方面,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内务部颁布了《禁烟禁赌条例》。规定:“凡吸食鸦片或专事赌博不遵令戒绝者,依照本条例处罚之。……吃食鸦片者自禁令之日起,一月后就应立即自动戒绝,如还是继续吃鸦片者实行扣留戒脱。”有的苏区提出要“消灭盗贼、吃大烟赌博、嫖娼等恶劣现象”。

在禁止不良习俗之外,苏区还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颁布了《苏维埃区暂行防疫条例》《卫生运动纲要》《关于预防传染病问题》《一般的卫生常识》《卫生常识》等文件,号召革除不良卫生习惯,讲究生活与环境卫生,减少疾病。

在社会保障方面,苏区政府碰行了一些尝试。政府相继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一系列法令,力图保障苏区人民的各项权益和享有社会保障。其中最普遍的是建立革命互济会(其前身是济难会,1930年改为互济会)。从1931年11月中共湘赣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审査通过的《革命互济会章程》可以看出互济会的任务是:

1.救济被难的革命战士及其家属,鼓励群众提高革命的情绪和斗争的勇气。

2.组织广大的革命群众和同情于革命的群众,在革命斗争中互相鼓励和救济。

3.领导广大的群众,反对反革命的国民党军阀和帝国主义凶恶的白色恐怖、屠杀和压迫革命群众,弓丨导广泛的群众到同情工农革命的战线。

4.苏区革命互济会要注意把苏区群众的同情和救济,尽可能的传达到反动区域中去。由这个工作建立起赤区与白区的群众在精神上的交通桥梁,扩大革命的影响到全国范围。

革命互济会的主要工作是经济上帮助因革命而处于困难之中的同志及其被难的烈士家属。根据规定,“救济应先及[给]予被难者本身,次及[给]其家属,再次及[给]予死难的人”,“对于在革命战争中牺牲的红军的家属,应特别注意救济(对赤卫队、游击队等也是一样)”,“特别注意救济赤白交界的被难群众。救济白区区域的被难群众与在狱的革命战士及其家属”,“救济工作应发动群众,经过群众去执行。由群众募来的款项和衣物,仍由群众散发出去(组织募捐队、慰劳队等)”,“派人或寄款到反动区域去,经过中国革命互济会省总会作救济工作,并取得被救济人的回答”。虽然革命互济会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但对于处在战争环境中的革命战士和群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保障。而且在具体实践中,互济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湘赣革命根据地,革命互济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据湘赣省革命互济会筹备处工作报告指出:

全省辖下共有县互济会十四个、属区二个,直辖分会三个,区互济会四十五个,分会四百五十八个,统计会员共一十二万三千五百六十名,内男九万六千二百七十名,女二万一百六十四名。

全省所发展会员的成份,中农二万四千二百七十名,贫农八万四千一百八十四名,雇农四千七百五十二名,手工业五千五百八十二名,小商人七百二十六名。

通过互济会组织和互济会会员的捐助,对红军伤病员及被难革命家属和难民进行救济,湘赣革命根据地各级政府还派遣巡视人员,对救济工作进行督查和推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湘赣省革命互济会筹备处对1931年8月至1932年2月近半年来的救济工作的报告指出:

救济了二万多赤色难民生活的给养,鼓动了难民群众参加生产,建立生产合作社。在吉安、安福、茶陵、宁冈、莲花、永新、北路,萍乡、攸县,召集了一次代表会议,举行了二次追悼红军与革命死难同志群众大会。在第一次追悼大会中的死难同志,多数地方给了抚恤,在敌人进攻湘赣的时候,号召了全体会员参加扰敌击敌及帮助红军工作。对三个红色医院,除给了八百元于省苏帮助其制衣服外,并指定了莲攸茶萍去慰劳一个医院的伤病兵永新、遂川、宁冈、吉安、安福慰劳第二医院;北路去慰劳第三医院。慰劳红军与优待红军家属,各地都开始进行,要算莲永成绩较好。

湘赣全省难民,约计二万上下。北路六百六十九名,安福一千三百五十二名,吉安八百八十八名,永新一千四百二十六名,茶陵一万五千名,萍乡五百二十一名。在[对]这些难民日常供给,都是由各县互济会负责维持,老弱的每人每天发伙食费壹百文;其余有生产能力的分配各地按照其职业参加生产。

可见,以革命互济会为中心的根据地社会保障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对于保障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根据地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建设,是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它的推进是不完善的,其区域也是非常有限的,有相当的部分还是停留在文件层面;同时由于“左”的错误倾向的干扰,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错误。但是,它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大众的深切关怀和切实希望加以改变的意愿,同时,乡村根据地的社会建设,也使乡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共湘鄂赣边特委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描述了苏区的社会变化:

“苏维埃区域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状况,可说是旧的一切完全破坏了,处处表现新的现象,如迷信观念、男女界限无形打破,农民的私有观念、家族主义亦能渐次减少。说到一般的文化教育,则封建教育完全消减,渐次创办农村补习学校,农村中普遍的用白话文,民众喜唱革命的歌,无产阶级的革命文艺渐次出现。说到旧的婚姻制度,丧葬节完全打破,婚姻可以自由离婚、结婚,丧葬礼节可以完全废除。”

土地革命时期湖南乡村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实施社会建设的最初尝试。它是以土地革命和建立乡村革命政权为前提的,因此它既不同于20世纪20、30年代以梁漱溟、宴阳初等知识分子为代表进行的乡村建设实验,也不同于国民政府实行的以保甲制为核心的乡村社会控制,它是以乡村工农群众利益为依归的社会革命,为中国共产党积累了社会建设的宝贵经验,也直接为抗日民主根据地、解放区乃至建国初期的社会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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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16年8月